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
买方:(以下称:“甲方”) 名称: 地址: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卖方:(以下称:“乙方”) 名称: 联络地址: 邮编 : 电话: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电梯数量:台
发票类型: □增值税发票
交货方式: □乙方指定工厂交货
□普通税务发票 □项目工地交货
乙方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交货地点详细地址:
安装工期:
本合同特别约定事项: 无
有,共____页
注: 本合同基本销售条款若有更改,可在相应条款前划“X”,表示此条款已被更改,更改后的内容作为本合同特别约定事项由合同各方盖章,其解释顺序及效力优先于本合同基本销售条款。“X”仅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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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照符号,其本身不属于本合同的内容,且对本合同双方均无法律拘束力,亦不得被用于解释本合同的任何目的和内容。
基本销售条款
一. 二. 2.1
合同方: 合同范围 乙方应当:
(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设计、生产和销售本合同附件1(“技术规格”)中规定的
设备(以下称:“设备”);
(2) 在乙方收到甲方建筑土建图的二(2)周内向甲方提交六(6)套布置图供
甲方 批准。
(3) 安装和交付本合同附件1(“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设备(以下称:“设
备”);且
(4) 向甲方提交一(1)套安装接线图(每种型号设备);且 (5) 向甲方提交一(1)份安装指导手册;且 (6) 向甲方提交一(1)套操作/维修保养手册;且 (7) 完成附件3中(“乙方承担的工作”)规定的工作。
2.2
甲方应当:
(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和接受设备;
(2) 在甲方收到乙方布置图后二(2)周内退还一(1)套其盖章确认的布置图给乙
方。
(3) 接受乙方的安装;且
(4) 完成附件3中(“甲方承担的工作”)规定的工作。
三.
合同价格
本合同设备总价 圆整,其中已包括运输费及
百分之十七(17%)的增值税。
3.1
设备价格明细如下:
(见合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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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设备号 设备总价(人民币) 本合同安装总价 为人民币 元整 ,含乙方按现行法规开具完税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 3.2 安装价格的明细如下: 设备号 安装总价(人民币) 安装单价(人民币) 数量 安装分项总价(人民 设备单价(人民币) 数量 设备分项总价(人民 3.3 设备价层站差价为 元/层/台(层高不超过3米),安装价层站差价为 元/层/台(层高不超过3米)。 四. 4.1
付款条件
甲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七(7)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款总价百分之二十( 20%)的定金(以下称:“第一次付款”)
4.2 4.2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电梯货品时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款总价百分之六十 ( 60% )的设备款,同时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安装款
(以下称:“第二次付款”)
4.3
甲方应在根据本合同安装、调试完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款总价百分之十五( 15%)的设备款,同时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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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4.4
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设备交付使用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 价百分之五(5%)的安装款(以下称:“第四次付款”,
4.5
甲方应当在设备经过12个月免费保养期结束后十五(15)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 方还应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价百分之六十(60%)的安装款(以下称:“第三次付款”)
所定货款总价的百分之 五(5%)的设备款,同时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所定货物安装总价百分之五(5%)的安装款(以下称“第五次付款”)
4.6 五. 5.1
甲方应不迟于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必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在货物发运后一周内向甲方开具发票。如甲方要求分批交货和/或安装,各批次货物的款项应相应分批结算。 交货
设备将在乙方全部收到以下款项和资料后开始进场安装: --- ---
5.2 5.3
相当于本合同所定货款百分之八十的设备款及所定设备百分之三十的安装款。
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布置图。
乙方应当按照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要求对设备进行适当的包装。
如果甲方未能在最终工厂出货期内提货/通知发货,设备的仓储费、保险费及保管费由甲方承担,上述总费用为每台每天人民币八十元。如因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则乙方对设备损坏不负任何责任,且乙方有权处置该设备并优先受偿。设备所有权仅在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转移至甲方。
5.4 当设备运至甲方工地时,若因甲方工地不具备卸货场地(卸货场地距库房﹤300米)或其它必备卸货条件致使设备多次搬运,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 6.1
设备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先进的科技和专有技术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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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6.2
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最终工厂出货期后的十八(18)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设备存在制造缺陷,乙方应负责免费纠正缺陷。
6.3
电梯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家、行业标准: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9《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8903《电梯用钢丝绳》;GB50182-93《电梯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231(四)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7025.1-7025.3-97《电梯主要参数及轿箱、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 以上未含的按现行甘肃省兰州市规范、标准,若电梯安装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乙方承诺提供的电梯符合其规定。
6.4
履约期间,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诸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任意抽取一个电梯配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质量达不到6.3条相关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认为其产品不合格。届时,乙方应当无条件更换并按抽验电梯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 7.1
验货和索赔的解决
设备交付后的二周(2)内,甲方应检验设备的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并书面通知乙方有关设备的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的任何不符或瑕疵,否则乙方装箱单中的设备装箱数量将被视为正确和有效且设备的包装状况良好。如果设备在没有乙方代表在场时被打开,则乙方对设备的灭失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如果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任何缺陷,且甲方要求根据上述设备质量保证对此缺陷进行纠正的,则甲方应在发现缺陷后的两(2)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检验通知的缺陷部分。如该缺陷被证实为制造原因引起,乙方将修理或调换缺陷部分。被调换下来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3
乙方应在交货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二(2)日内予以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发货。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数量等,货物在安装完成验收通过前的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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