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根据《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系指列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并获得省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省林业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主管省林业标准化的工作机构(下称“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请。全省及中央驻粤从事林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术优势和基础条件申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标准制(修)订和示范区项目需分别填写《制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任务)书》(附表1)、《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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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附表2),经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局直属单位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五条 项目评审。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各地申报的林业标准化项目提交给省林业标准化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申请单位的能力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审批立项。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年度计划情况,研究提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省林业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林业标准化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后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省农业标准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林业标准化项目由省林业局审定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省林业标准化项目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与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签订项目合同。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需签订《制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合同》(附表3);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需签订《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合同》(附表4),并编制《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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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项目合同书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审定,合同经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即生效。合同一经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落实配套经费,并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准起草程序认真开展调研,做好标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并及时将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各阶段的文本稿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6)、标准编制说明(附表7)等书面材料及相关电子文档报送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审查。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由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条 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化示范组织机构,县及县以下单位承担的示范区项目要成立由当地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地级市或所属单位以及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承担的示范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或省林业局直属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示范区要落实有代表性的示范点,竖立明显的标示牌(示意图见附图1),建立健全林业标准体系,切实做好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并建立示范区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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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内容的更改。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的实施内容,确需改变的,须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批准或由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后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工作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翌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设想等)进行一次总结,并填写《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附表8),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经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统一报送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承担单位为省林业局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及时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将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如发现有以下情况,可中止项目的执行。
— 未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的;
— 未按规定落实配套经费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 —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的; —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项目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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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准审查发布与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省地方标准的审查、批准与发布。省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布及备案工作由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协调,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省地方标准一经发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即告完成。
第十五条 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考核验收。示范区项目在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提出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批准,并由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示范区的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按《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若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者,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的延期处理。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批准后,可延期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途。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调研和标准文本的起草、修订、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及标准审定、宣传、培训、推广等;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示范区实施标准的收集、印刷、培训、考察学习、推广,示范区生产过程档案记录归档,标准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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