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按上级制订的评议样式实施。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居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
2.居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上级拨给的基本补贴,其人员可根据工作量,并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3.结合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居务管理人员,应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作出改进承诺,是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扣发1个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若不辞职,要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在居务公开工作中,对消极对待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经监督小组落实,是社区“两委”成员的,从当事人当月补贴中扣发100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属初犯的,责成在居民代表会议上作检讨并作出改正承诺,故意重独的,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 (四)档案管理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的居务档案应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议记录,文书(含通知、决议、政策法规文件、治安、民兵、计生、人口管理、居民管理等类型),会议(含财务报告、帐簿、凭证),基建(含报建手续、设计图纸、预决算表、验收证明等),经营(含各种经济合同),土地管理(含土地征用、转让、承包、买卖、交换、房屋租赁等)、地籍管理、科技信息、声像、实物设备、谱牒以及在社区经济建设和居务决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
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对有关档案资料实行分类管理、分册保存。居务档案由居民委员会分管文书的成员负责管理。设立专门档案资料保管室,用统一规格的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室和柜要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三、民主监督
1. 居务监督小组(含民主理财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居务公开方案及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名(组长及三名以上成员)。
2. 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社区财务的收支及财务往来中的票据进行审核签名;每季度对居民小组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3. 及时向居民委员会转达居民对居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改进措施。
(二)居民代表及居民的监督
居民代表和居民可以随时向社区“两委”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反映意见和提出质询,“两委”成员要认真听取意见并给予答复,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在居务公开栏上作出解释或答复。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在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或社区主要道口设立居务公开意见箱,意见箱由居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定期开箱收集。居民委员会要对居民的建议及时作出回应。居民委员会在居务管理中的工作失误要及时纠正,并在公开栏上公开。
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及中办发[2004]17号文制定。是我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
工作操作依据,是今后一段时间指导我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依据。
本规定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