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 管 线 工 程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四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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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表10-1) (单位:米)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雨、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排管 电信电缆 电信导管 给水管 0.15 0.15 0.15 0.15 0.50 0.20 0.15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排管 (雨污) 0.15 0.15 0.15 0.50 0.15 0.15 0.15 0.20 0.15 0.15 0.15 0.20 0.15 0.15 0.15 0.25 0.20 0.20 0.25 0.10 0.20 0.20 0.20 0.20 0.15 0.15 0.20 0.20 电 信 电 信 电 缆 导 管 0.20 0.15 0.20 0.15 0.20 0.15 0.20 0.20 0.20 0.20 0.10 0.10 0.10 0.10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10-2)
(单位:米)
管 线 名 称 给水管 排水管(雨、污) 低 压 燃 中压(大气压) (0.05-1.0) 气 高压(大气压) (1.0-3.0) 管 高压(大气压) (3.0-12.0) 热力管 电力排管 电信导管 建构筑物基础 行道树 道路侧石 给水管 0.8 1.0 1.0 1.0 5.0 1.0 1.0 1.0 3.0 1.5 1.5 排水管(雨污) 0.8 1.0 1.0 1.0 5.0 1.0 1.0 1.0 2.5 1.0 1.5 燃气管 热力管 1.0 1.0 1.0 1.0 1.0 2.0 1.2 1.5 1.0 1.0 1.0 1.0 1.0 4.0 1.0 1.0 1.5 1.5 1.5 电力 电力 电信 电信 电缆 排管 电缆 导管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2.0 1.0 0.5 0.5 1.0 1.0 1.5 1.0 0.5 1.2 1.0 1.5 1.0 2.0 10.0 1.0 1.0 0.5 1.5 1.0 1.5 1.0 2.0 10.0 1.0 0.5 1.0 1.5 1.5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管线的设臵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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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线的具体位臵,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臵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第五十八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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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臵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臵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臵。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臵,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臵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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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三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臵的位臵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臵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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