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牵头组建本联合体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8
(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成员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联合体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合体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
39
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 成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 (三)死亡的;
(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
第二十四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提前六个月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继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
40
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41
七、联合体组织结构及责任分工,产业链
示意图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