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认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 确定各互联系统软硬件接口界面, 交换必需的设计配合资料, 协调工程进度。
投标人应在设计联络会召开前二周, 提交给招标人需要确认的图纸和资料。 对召开设计联络会所需的费用, 投标人应在报价表中单独报价。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为:
(1) 确认监控系统的详细设计方案;
(2) 确认监控系统的具体功能规范和RTU信息表; (3) 确认监控系统数据库容量、结构及生成定义; (4) 讨论/确定画面格式; (5) 讨论/确定培训计划; (6) 讨论/确定工程进度要求; (7) 讨论/确定工厂验收 (FAT)计划; (8) 讨论/确定现场安装计划要求; (9) 讨论/确定现场验收 (SAT)计划。 3.2.2 培训
投标人负责对招标人技术人员及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
招标人将选派技术人员在投标人工程师的指导下参加监控系统培训。
培训内容为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设计原理、设备接口、数据库接口、网络接口、现场安装、调试、维护、故障诊断等, 并参加监控系统生成工作, 主要包括生成监控系统数据库、画面及报表制作、监控系统应用软件的使用等等。
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应能熟悉监控系统的运行, 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 能够应用投标人提供的软件包独立地修改和生成系统画面及表格。
3.3 资料和图纸
为了确保监控系统施工图设计、验收、安装、投运和维修以及进一步开发的需要, 投标人应提供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图纸、技术文件、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资料, 并对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3.1 资料和图纸内容
· 全部设备的配置和构成图, 包括系统配置、功能框图、逻辑电路图纸、安装尺寸图和基础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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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设备的技术说明书, 包括型号、技术特点和性能参数等; · 所有主要部件和连接电缆的连线图; · 设备和机柜的布置和连线图; · 与招标人设备连接的详细端子图; · 所有软件的说明书; · 备品备件清单; · 所有软件的使用手册; · 设备的安装手册; · 诊断维护手册; · 培训教材;
· 设备的例行试验报告; · 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 · 工程竣工资料等等。 3.3.2 资料和图纸提交进度
投标人负责在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所供设备的配置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和培训资料; 设备出厂前二个月提供设备安装的所有资料;投运前一个月提供变电站内及发往不同调度端的信号量表;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全部设备运行及维护的软、硬件竣工图。
3.4 工厂检验 (FAT) 和现场试验验收 (SAT) 3.4.1 工厂检验 (FAT)
根据本招标书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及功能要求和技术要求, 在设备出厂之前, 必须对SCADA系统设备进行FAT。
投标人应提供FAT测试大纲供招标人认可。
招标人将派技术人员到投标人的工厂进行监控系统设备的FAT。
工厂检验的要求为: 所有硬件设备同时投入运行, 连续运行72小时, 测试合同技术规范的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以及合同的FAT条款、FAT测试大纲全部满足要求。
FAT的全部仪器、仪表由投标人负责提供。 FAT的测试报告需有双方技术人员签字才能生效。 3.4.2 现场试验验收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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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应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 且设备准备投入试运行时进行, 该试验应在投标人工程师参加并指导下由招标人完成。
现场验收应在工厂系统试验完全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在验收开始前二周投标人应提出SAT验收大纲供招标人认可。
现场试验验收的要求为: 所有硬件设备同时投入运行, 进行在线的168小时连续运行, 测试合同技术规范的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满足SAT条款、SAT验收大纲的全部要求。
SAT的一般仪表由招标人提供, 专用仪器、仪表由投标人提供。 SAT的测试报告需有双方技术人员签字才能生效。 投标人在保证期内应提供24小时内到达现场的维修服务。
3.5 投标人应填写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特点表和技术性能差异表, 其内容和形式见附件1和附件2。
4、质量保证和试验 4.1 质量保证
4.1.1 投标的系统、设备及元器件应是全新的。测控单元及相关设备应通过国家电力行业认证机构检验合格,并提供产品的鉴定证书。
4.1.2 投标人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投标人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书的规定。若招标人根据运行经验指定投标人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投标人应积极配合。
4.1.3 投标人应遵守本技术规范书中各条款,并具有经过国家认证的ISO9000、GB/T1900质量保证体系。
4.1.4 柜内的各种元件, 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的产品。 4.1.5 投标人从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和设备,一切质量问题应由投标人负责。
4.2 型式试验
4.2.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并在下列任一情况下, 装置须进行型式试验。
1、新设计投产的装置(包括转厂生产), 在鉴定前应进行新产品定型的型式试验。
2、连续生产的装置, 应每4年对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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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改变制造工艺或主要元件, 而影响装置的性能时, 均应对首批投入生产的合格品进行型式试验。 4.3 出厂试验
每套装置均应进行出厂试验, 经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合格后方能出厂, 并应具有证明产品合格的出厂证明书。 4.4 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的项目见表4.1
表4.1 计算机监控系统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外观结构检查 2 性能检测试验 3 功率消耗测试 4 低温试验 5 高温试验 6 直流电源电压波动影响试验 7 副射电磁场干扰试验 8 快速瞬变干扰试验 9 脉冲群干扰试验 10 静电放电试验 11 冲击电压试验 12 绝缘电阻试验 13 介质强度试验 14 湿热试验 15 温度贮存试验 16 热稳定试验 17 动稳定试验 18 振动试验 试 验 项 目 出厂 ? ? ? ? ? 型式 ? ? ? ? ? ? ? ? ? ? ? ? ? ? ? ? ? ? 试验分类 29
19 冲击试验 20 碰撞试验 21 动模试验 22 I/O单元的性能试验(包括信号输入检查、命令输出检查和模拟量测量精度测试等) 23 系统功能试验(包括标书描述的各项功能检查) 24 冗余设备切换试验 25 系统CPU和网络负荷率试验 26 时钟同步系统对时精度试验 27 与各级调度通信模拟试验 28 与保护通信模拟试验 29 系统的人工启动和启动试验 30 网络通信测试 31 数据采集系统测试和精度测试 32 显示器画面完备性检查,响应时间和刷新同期测试 33 告警系统测试(包括系统自诊断异常告警) 34 系统自诊断测试
4.5 现场试验及调试
? ? ? ? ? ? ? ? ? ? ? ? ? ? ? ? 系统设备运到工地, 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专家到场参加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 在调试过程中, 若发现设备存在元器件损坏或不正常工作情况,投标人应免费负责更换。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5.1 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 不能及时包装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 确保其不受污损。
5.2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 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以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被盗、变形、受潮和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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