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百题(2)

2019-08-03 11:44

24、对正、副科级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研究决定。

25、对正、副科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提出处分建议,党纪处分由单位党委研究决定,报局纪委备案;行政处分由单位行政组织研究决定,报监察处备案。

26、对正、副科级干部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建议行政正职提出,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监察处和油田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27、对一般干部、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决定,报同级党委备案。 28、对一般干部给予行政处分,怎样决定? 答:审批权限与科级干部相同。

29、油田直属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受留用察看及以下行政处分的,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0、需要给予油田直属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开除厂籍处分的,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建议油田人事劳资部门提出,油田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报监察处和油田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31、油田所属单位未设立党委、纪委的,其科级及以下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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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2、工人违纪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怎样办理? 答:参照对科级干部行政处分的权限办理。 33、局纪委、监察处初步核实的范围有哪些?

答:(1)油田所属单位党政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的违纪线索;(2)油田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线索;(3)未设立纪委和未设立纪检监察办事机构的油田所属单位人员的违纪线索;(4)领导交办的违纪线索;(5)油田所属单位党、政组织管理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重大、典型的违纪线索,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34、局纪委、监察处初步核实,须经什么会研究同意? 答:须经局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

35、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初步核实的范围有哪些? 答:(1)本单位所属各级党政组织及其人员的违纪线索;(2)上级交办的违纪线索。

36、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初步核实,须经谁研究同意? 答:须经单位纪委研究同意。

37、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38、对初步核实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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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39、立案审批时限为多长?

答: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0、对立案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对正副处级干部及油田所属单位党政组织违犯党纪政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立案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局党委、勘探局或分公司的意见。(2)经油田所属单位初步核实的违纪问题,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单位纪委研究决定。科级单位或科级干部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政组织的意见。(3)局纪委直接初步核实的科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的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局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4)经批准的立案案件须填写《立案登记表》,于五日内报局纪委、监察处。

41、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哪些措施调查取证? 答:(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两规”、“两指”措施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由局纪委、监察处直接组织实施;(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5)对案件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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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2、调查取证要做到什么?

答:(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以拍照、复制,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字或者盖章。(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原证。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询问、谈话时应当个别进行。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43、调查组怎样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

答:调查组应当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对拒不签署意见和签字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44、错误事实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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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45、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人员签字。

46、对党纪案件调查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7、对政纪案件调查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政纪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48、案件移送审理时,应移送哪些材料?

答:(1)检举材料;(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4)立案呈批报告;(5)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单位的意见;(6)全部证据材料;(7)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8)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 (9)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49、办案人员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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