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而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其职责的履行以及社会作用发挥的如何,对于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实现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时间上看,人大代表的履职以及作用的发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议期间开展工作,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目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仅召开一次的全体代表大会会期相对较短,几乎不足一周时间。因此,闭会期间参加工作理应成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然而,人大代表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开会期间能够积极加强学习,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以及其他议题,积极建言献策等,顺利地完成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闭会期间则有少数代表忘记自己所肩负的使命,怠于履行代表义务,致使人大功能的发挥受到影响。本文列举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影响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存在问题的因素,提出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路径,以期为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提供些许借鉴。
一、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代表法》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开会期间参加工作与闭会期间开展活动都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有助于为大会期间开展工作奠定基础,更好地表达出人民的意愿和诉求。这更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工作愈加凸显。当下,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闭会期间代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偏低
闭会期间代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偏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缺乏主动性。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分代表小组仅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下才会去组织活动、开展工作,缺乏应有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甚至有时活动即使被迫开展起来也是应付草草了事;二是代表参与活动缺乏主动性。我国的人大代表不同于西方国家专职的议员,可以专职于议员的工作。在我国,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的,他们在闭会期间除了人大代表的职责以外,还需要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因此,少数代表在闭会期间会以时间、精力有限为借口,很少参加代表活动,有些代表即使参加活动,但开会不发言、不提建议和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
2、闭会期间代表参与活动机会不均衡
闭会期间代表参与活动机会的不均衡同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组织活动的机会不均衡。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各种活动(如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中,有些代表参与这些活动机会较多,但大多数代表没有机会或者很少有机会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从而使这些活动中常常出现一些老面孔,大部分代表参与度受限。二是人大代表参与小组活动的机会不均衡。各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部分企业代表由于忙于生产经营,参与代表小组活动机会丧失;少数肩负要职的领导干部代表由于忙于开会或者各种繁杂事务,往往也会缺席小组代表活动。
3、闭会期间代表的自主性活动偏少
代表的自主性活动是指除由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代表小组为主体以外的,由代表个人依法开展的代表职务活动。比如代表自主的联系选民、自主的走访调研、自主的持证视察、自主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等。代表自主性的职务活动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表现,但从目前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来看,代表自主性活动的开展并不理想,部分代表很难自主的去履行人民赋予其法定的职责。
4、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质量不高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代表小组的作用发挥上。闭会期间部分代表小组的活动随意性较强,缺乏必要的组织性,活动形式单一,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够;少数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缺乏明确的目标,前期准备不足,闭会期间的小组活动变成了“走一走,聚一聚,看一看”的形式主义活动。
5、闭会期间代表联系选民不紧密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国的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因此人大代表唯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紧密地和人民群众联系在一起,接地气,听民声,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代表法》第四条关于代表履行的义务第六款中还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
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然而,由于《代表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选民如何监督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便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出现了少数代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很少或鲜有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并向其报告履职情况的现象。
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存在问题归因
当前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着以上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分析这些问题背后产生的原因,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这些问题,以便更好地探索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路径。
1、少数代表履职责任意识不强
少数人大代表将代表身份视为“荣誉”,对自己身份背后的职责缺乏应有的重视。当下,在少数代表中还存在以下几种“误区”,一是部分代表对人大代表自身的性质、地位、权利和义务缺乏深刻认识,不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利,自身职责的履行关系到人民的权益与福祉;二是少数代表对人大代表的工作时间与区间认识不深刻,片面的认为人大代表的工作就是在开会期间履行职责,而会后走出会场则把代表事宜付诸脑后;三是少数代表在审议议案,开展监督活动时赞扬多,批评少,空话多,实话少,代表实效出现“失效”。
2、部分代表综合素质不高
代表综合素质的高低对于人大工作的开展、作用的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够很好地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于人大代表来自不同行业的各个领域,他们的文化背景、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各异,再加上每一届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占
五成左右,他们对兼职性质的人大代表工作并不熟悉,特别是对于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知识更加陌生,因此出现“携泰山以超北海,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这些因素阻碍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能。
3、对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
尽管《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却鲜有选民罢免自己代表的案例,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只有法律上的依据,却缺少操作的机制,出现了选民监督代表的“空场”。这样的监督“空场” 对闭会期间不参加代表活动、怠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无监督便缺动力,再加上实际操作过程中选民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因此,对于代表来说,“做与不做”、“做多做少”、“有效无效”都一样,严重影响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作用发挥的路径
针对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具体实践路径,才能更好地发挥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作用,完善我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1、提高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认识,增强履职主动性。 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应当增强其履职的责任心与主动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兼职的代表制度。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期间既要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