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烟台开发区学区划分(3)

2019-08-03 12:05

关初中,并通过智慧招生平台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家长录取学校。

⑵学生报到。8月11日上午8:00-11:30,被录取学生及家长携带学生户口本到录取学校报到即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报到,请于8月11日下午17:30前与学校联系并说明情况,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咨询电话

第一初级中学 6393350 第二初级中学6395126

第三初级中学 6953755 第四初级中学6117913

第五初级中学 6971228 潮水中学 5811265

实验中学(含东、西校区)3450800

2018—2019年登记信息核验材料说明

(一)自有住宅的需要提供:

(1)户口本(孩子与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家长一方在开发区的居住证(家长及孩子均为烟台市六区以外户口的需办理);

(3)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暂未办理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发票及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住宅的,还需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4)未办理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须提供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协议及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具体位置证明;

(5)依据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拆迁协议入学的学生,需要提供学生及父母在开发区的无房证

明。

(二)开发区户口租赁住宅的需要提供:

1.户口本;(孩子与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学生及父母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

3.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非开发区户口、租赁住宅的需要提供:

1.户口本;(孩子与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家长一方在开发区的居住证(家长及孩子均为烟台市六区以外户口的办理);

3.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家长与开发区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在我区(或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且正在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父母在开发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在该企业连续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年交税达到5万元的完税凭证。

5.学生及父母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

相关说明:

1.自有住宅界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房产证所有权人(以相关证件登记为准)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如为与其他亲属共有房产,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所占房产比例需大于50%);从2019年起,当年8月31日前仍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不能算作自有住宅参与当年招生及转学。

二是学生及父母在开发区无自有住宅(需出具学生及父母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学生从出生申报户口到入学期间,学生及其父母一方户口与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一直在我区同一户口本上。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包括以下两类:

(1)父母一方在我区就业,能够提供经人事劳动部门验印的正规劳动合同,截止到8月31日,在我区(或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且正在缴纳的。

(2)父母在开发区有自己的企业,是投资者或者个体经营者,连续在该企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或年交税达到5万元的。

3.初中招生工作只面向当年在我区接受完小学段教育的学生划分学区。在外地接受小学段教育后到我区初中入学的,在我区初中招生结束后,按照区外学生转学进行安排。

4.初中招生工作将严格控制各学校招生班级数量和班额,如学区内学生数量超过了学校的接收能力,将按照以下顺序顺次安排学生就读,对其他学生适当进行学区调整:

(1)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且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户口在学区内的,以学生户口迁入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2)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为开发区户口的(但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以住宅交付(过户)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3)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为区外户口,但法定监护人户口在学区内的,以监护人户口迁入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4)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为开发区以外户口,法定监护人具有开发区户口的(但户

口不在学区范围内),以房产证办理时间或住宅交付(过户)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5)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及监护人均为开发区以外户口的,以房产证办理时间或住宅交付(过户)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6)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但不具备入住条件的,以合同交付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7)学生具有开发区户口,学生家庭在开发区无自有住宅的,以同一学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登记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8)学生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在学区内租赁住宅居住的,以同一学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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