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区管委会前期所支付的征地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但实际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垫付的费用。
(九)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竞得人须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逾期不动工建设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竞得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经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项目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县住建局不得发放《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已签约且已建成投产项目,但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约定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执行项目签约时点所实行的政策。项目单位应承诺在3年内逐步将项目投资强度、税收约定提升到我县现行规定的标准,否则,依法予以清理。
四、严明纪律,规范操作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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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县国土局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长 丰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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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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