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宁防办〔2009〕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04]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
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
(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三)10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宿舍,应按设计居住人数、每人不少于1
平方米掩蔽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为每人1.3平方米)标准配建防空地下室;如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含),应按照非居民住宅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别墅应按每户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标准修建家庭避难所;若该项目已集中修建了人员掩蔽工程,满足了人员战时掩蔽的需要,则别墅可不修建家庭避难所,按照非居民住宅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防空地下室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列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如果必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按建筑物首层面积修建)超出该类住房人员掩蔽所需要的面积,可仅需修建人员掩蔽工程,少建的防空地下室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若该类住房所需要的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太小,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含),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住宅所需要的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按《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该项目所需要的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时,可只修建所需要的人员掩蔽工程,少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享受减半、再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若该类住房所需要的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太小,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含),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享受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
(三)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经济适用房的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减半或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
五、关于中小学、幼儿园等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中小学、幼儿园等项目符合应建条件的,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如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可改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中小学教学楼及教学用房、幼儿园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中小学非教学楼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不享受减半政策,应全额缴纳。 六、关于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城市中心区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说明 (一)城市绿地、广场、道路下修建的地下建筑,按规定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置防护。
如确有困难无法兼顾设防,可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城市中心区即虎踞路以东、新模范马路以南、龙蟠路以西、应天大街以北的区域,现已建人防工程的数量较大,新建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可不配建防空地下室,按标准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的民用建筑及居民住宅楼,应按建筑的首层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或按相应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果某栋此类建筑有地下室,其必建的防空地下室已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该建筑的地下室未设防,则按整个地下室面积减去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剩的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若该建筑物必建的防空地下室已易地集中建设,而该建筑地下空间未设防,则须按整个地下空间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应优先将有地下室的建筑,易地至该防空地下室集中建设)。
七、关于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后续相关手续的规定
(一)项目实际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行政许可决定面积和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时,未设防地下空间面积可按“地下空间总面积-许可决定面积”确定,不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决定面积大于项目实际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且实际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时,未设防地下空间面积按“地下空间总面积-实际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确定,不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它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防办审批同意后,少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及未设防地下空间面积可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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