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19-08-03 12:10

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

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涉案财物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孤立的,都有其产生的特殊原因。本文一方面分析这些产生的问题,一方面试着尝试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涉案财物 管理 问题、原因及对策 姓名: 李柏

工作单位: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 职务: 民警

通讯地址: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 联系电话:0746-5851152

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

因及对策

为深入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依照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努力打造人民满意警队。该所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建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为了严格规范民警在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行为,所长和每位民警签订了责任书,坚持“谁办案谁担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了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在涉案财物的提取、扣押、保管、移送、发还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

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 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1、 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2、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

涉案财物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管理。将管理问题解决好,其余的方面就容易解决,但实际工作中,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还存在着许的问题。一是源头管理不规范。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行政治安案件中,案件承办人对于涉案物品扣押的自主性、随意性较大。二是日常管理不规范。在基层办案单位在提取到涉案财物后,通常放在单位内部自行保管,比如摩托车、自行车等存放数量多了,

因为没有专用场所存放,露天存放,而遭受损失。三收取范围不规范。对于扣押的款项没有专门单一的规定或制度,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扣押的界限不清楚,存在乱收或者不收的现象。四是管理主题不规范,对涉案财物没有确定专人保管,而是实施谁办案谁负责的做法,办案民警存在私自保管涉案财物的现象。五财物处置不规范,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规范。

3、涉案财物不规范原因分析

产生多种对于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体制运行上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上的问题。总结出以下几点;一是思想不够重视,由于公安业务繁重,警力不足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存在着“重打击防范,轻财物管理”的思想,虽然重视执法质量,但通常忽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二是人员交流频繁,公安机关定期的人员交流制度,加上正常的人员升迁、调动、学习、进修等制度,使案件主办民警经常需要进行变更。三是办案责任心不强,一些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学习不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比较普遍,总是以一切服从方便办案的原则,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四是制度保障不健全。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二、 涉案财物管理的对策措施

1完善立法 。立法应明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应对“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的“及时返还”作出清晰的解释;应赋予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存款、汇款的扣划权;应对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中适用与否以及适用范围和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2完善管理制度 。应废除任何形式的罚没回拨财政制度;应建立合理的退赃制度,不同情形下的退赃应有所区别,使退赃具有公平性,并兼顾社会效益。应建立涉案财物的保管制度,建议非涉案物品而被扣押的应及时返还,不便返还的应“物随人走”,交由羁押场所保管;对于涉案物品应建立统一的物证管理机构,集中由专门人员保管,各办案单位根据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后可以提取;同时应规定物证保管。以制度管人,管物,使执法办案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既非立法因素也非制度原因,仅因民警个人原因而致的执法失范,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使执法规范起来。

4 加强民警纪律作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止民警随意扣押、没收财物、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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