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视角的《政府会计准则 - 文物文化资产》探微

2019-08-0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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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视角的《政府会计准则——文物文化资产》探微

作者:许华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6年第11期

【摘 要】本文采用与《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征求意见稿》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文物文化资产;国际比较 一、引言

2014年12月,国务院转批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要制定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随着《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的相继出台,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我国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文物保护工作是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动力。确认、计量、核算和报告文物文化资产,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文物文化资产不同于存货等一般资产,其价值大多体现在文化或历史等非财务方面,政府主体难以确认和计量文物文化资产。目前,我国财政部尚未出台文物文化资产的政府会计准则。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美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着手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在准则中规范了文物资产的定义和会计处理。因此,笔者站在国际比较的角度,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ED)有关文物文化资产部分进行理解和分析。 二、文物文化资产定义对比

文物文化资产内涵有别于一般资产,笔者以《美国联邦会计准则》(以下简称SFFAS)、《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以下简称IPSAS)作为参考,立足于《征求意见稿》,分析其文物文化资产定义的特色、阐述方式以及差异原因。 (一)有关文物文化资产定义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分别对文物文化资产做出定义,详细内容见表1。

(二)有关文物文化资产定义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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