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应用基低位发热值计算见本节2.3。
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煤田气等制精甲醇,计算方法同天然气。
4.6单位精甲醇耗重油(千克/吨) 计算公式
?吨? 单位精甲醇耗重油(千克/吨)= 1000?精甲醇耗重油总量精甲醇产量?吨?子项:精甲醇耗重油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原料重油、也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重油。 使用原油、轻油制精甲醇等,计算方法同重油。 4.7单位精甲醇耗重油(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吨) 计算公式
准?吨标准煤? 单位精甲醇耗重油(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精甲醇耗重油总量折标?吨?精甲醇产量子项:“精甲醇耗重油总量(折标准煤)”的统计范围同“精甲醇耗重油总量”(见本节4.6)。
精甲醇耗重油总量(折标准煤)(吨标准煤)
= 精甲醇耗重油总量?吨???千卡/千克?或?千焦/千克?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千卡/千克??或29271?千焦/千克??7000重油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计算见本节2.7。使用原油、轻油等制精甲醇,计算方法同重油。 4.8 单位精甲醇精馏工段耗蒸气(千克/吨) 计算公式:
单位精甲醇精馏工段耗蒸气(千克/吨)=
?吨? 1000?精馏工段耗蒸汽总量精甲醇产量?吨?精馏工段耗蒸汽包括该工段工艺、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的用汽。
4.9单位精甲醇耗标准燃料煤 (千克标准煤/吨) 计算公式
单位精甲醇耗标准燃料煤 (千克标准煤/吨) =
1000?精甲醇耗标准燃料煤总量?吨标准煤?
粗甲醇产量?吨?子项:“精甲醇耗标准燃料煤总量”是指用来生产蒸汽,以满足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所消耗的燃料煤总量折标准煤。
精甲醇蒸汽消耗包括范围:原料预处理及加工、造气、变换、脱碳、净化、压缩、甲醇合成、精馏工段至入库等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车过程用汽,除氧水的制备用汽,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用汽,以及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的用汽。
精甲醇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吨标准煤) =
量?吨???各批入锅炉燃料煤实物?千卡/千克?或?千焦/千克?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千卡/千克??或29271?千焦/千克??7000外购蒸汽按进厂时热量折标准煤计入精甲醇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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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蒸汽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 D?千克??H?千焦/千克?
?千焦/千克?29271式中:D(千克)为蒸汽总量,H(千焦/千克)为蒸汽进厂状态下焓值,可根据温度压力查表得到(见附表)。
有关燃料煤消耗分摊规定
a)掺烧的锅炉炉渣、返炭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也不从消耗中扣除。掺烧的造气炉返炭、炉渣,当锅炉蒸汽只供甲醇使用时,也不计入燃料消耗量。
b) 甲醇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用于甲醇生产时不计算消耗量,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消耗中扣除。输出蒸汽热量应计入输出能源。
c) 蒸汽为多产品使用时,应按各用户的蒸汽热量(蒸汽量×平均焓值)分摊消耗量。 d) 蒸汽来自甲醇热电联产系统时,应合理分摊热电联产系统燃料煤消耗,具体分摊办法见附件二《甲醇联电生产能耗分摊计算办法》。
4.10单位精甲醇耗电(千瓦时/吨) 计算公式
?万千瓦时? 单位精甲醇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精甲醇耗电总量?吨?精甲醇产量子项:“精甲醇耗电总量”是指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
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1) 精甲醇耗电总量应包括:
a) 精甲醇生产系统耗电是指从原料开始至精甲醇进罐入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 [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甲醇合成、精馏、精甲醇入库以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 (如起重、电焊) 以及因检修 (含大修) 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对于焦炉气制甲醇企业焦炉气不分摊焦炭生产中的电耗。
b) 精甲醇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精甲醇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脱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精甲醇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精甲醇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2) 精甲醇耗电总量不包括: a)扩建和技改工程作业用电。
b) 精甲醇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d) 外购粗甲醇加工为精甲醇所消耗的电应扣除(外购粗甲醇加工为精甲醇所消耗的电按进入精馏工序的粗甲醇比例分摊精馏工序消耗的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4.11单位精甲醇耗一次水 ( 吨 / 吨 ) 计算公式
?万吨? 单位精甲醇耗一次水(吨 / 吨)= 10000?精甲醇耗一次水总量精甲醇产量?吨?子项:精甲醇耗一次水总量,是指全厂的取水量分摊给精甲醇生产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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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精甲醇循环水的新鲜补充水和制备软化水、脱盐水的一次水量。软化水、脱盐水多用户使用时,因按精甲醇的工艺及锅炉用软化水、脱盐水量分摊其一次水量。
4.12单位精甲醇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精甲醇综合能耗系指报告期内精甲醇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精甲醇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的差值。
计算公式
单位精甲醇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 吨)
= 单位精甲醇消耗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之和-单位精甲醇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 单位精甲醇耗入炉标准原料煤(见本章节4.3)+单位精甲醇耗天然气(焦炉气、油田气等)折标准煤(见本节4.5)+单位精甲醇耗重油(原油、轻油)折标准煤(见本节4.7)+单位精甲醇耗标准燃料煤(见本节4.9)+单位精甲醇耗电(见本节4.10) × 电折标准煤系数-单位精甲醇输出能源折标准煤
电折标准煤系数 = 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单位精甲醇输出能源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 / 吨)
精甲醇输出能源是指精甲醇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对于精甲醇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输出的耗能工质也不能折标准计入精甲醇消耗。精甲醇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a) 精甲醇放空气、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使用的)计入输出能源,并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计算方法见本节2.3)。
b) 精甲醇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作为能源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如制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计入输出能源。
c)自备电厂全部利用精甲醇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时(不掺烧其它外购燃料),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精甲醇输出能源
外供蒸汽折准煤计算方法同外购蒸汽折标准煤。(见本节4.9);发电输出能源 = 外供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d) 利用精甲醇生产中的余热来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按回收热能量)。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Q = D×C× (T出-T入);
式中: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
T出、T入—为被预热物料出、入粗甲醇系统的温度℃;
e) 精甲醇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供其它产品或用户使用的(包括用于生活目的),可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Q = W × (T出-T环)
式中: W—为粗甲醇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
T出—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 T环—为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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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销售量、销售退回、企业自用量及其他
1 甲醇销售量的核算原则
1.1产品销售量是指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实物量,不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实物量和已开票但未生产的产品。
1.2产品销售量的统计应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2.1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1.2.2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1.2.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1.2.4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1.2.5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产品销售量的统计范围
2. 1按合同向需用单位的供货量,包括交本期合同,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合同; 2.2按照市场需求,企业销售的产品;
2.3售予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等经营部门的产品; 2.4售予外贸部门供出口或企业自行出口的产品; 2.5供给国家储备的产品。 3 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办法
3. 1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应从销售量中扣除;如退回报告期内生产的不合格品,还要同时扣除生产量。
3. 2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不再调整销售量和生产量;如退回合格品,则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产成品库存量中。
4企业自用量及其他
企业自用量及其他,分为“企业自用量”、“盘盈或盘亏”和“其他”三项。
4.1企业自用量:也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产品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所使用的数量。例如:本企业生产的粗甲醇或精甲醇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甲醛的数量,应作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入成品库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产用、基建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作自用量统计,而作销售量统计。例如: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精甲醇用于行政部门的产品数量作销售量统计。
4.2 盘盈或盘亏:是指工业企业的库存产品经过盘点发现帐面记载与实物不一致时,实物大于帐面的差额为盘盈,小于帐面的为盘亏。不论盘盈或盘亏,也不论盘亏数量是否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都应以盘点后实际发生的数量填报。
4.3 其他: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报废等方面的数量和价值。 5甲醇销售量统计指标
甲醇产品销售量统计指标包括:粗甲醇销售量、精甲醇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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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甲醇库存量
1甲醇库存量核算的原则
1.1产品库存量指报告期初或期末某一时间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库中而未售出的产品实物数量。
1.2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的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仍应视作本企业的产品库存统计。
1.3计入产品库存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1.4产品库存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来得及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计入本企业产品库存量中的产品
2.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2.3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2.4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2.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不应计入本企业库存中的产品
3.1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3.2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3.3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4甲醇库存量统计指标
甲醇库存量统计指标:精甲醇库存量。粗甲醇不计算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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