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面积,考虑到联建房和多层公寓的特殊性,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房总户数。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总户数,按大户、中户、小户双控标准核定不同的住宅套型,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建房申请资料审核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情况在建房户所在村公告5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
(六)农村村民联建式住宅用地批准后,用地单位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建房;也不得出卖或改作他用。对尚未落实具体住户的住宅,暂时由村集体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土地登记;待落实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后,再依法予以审批。
(七)统一用于建造联建式住宅的用地一般仍保留集体性质,如涉及跨村建房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一并办理征地手续。
(八)对无法实行统一联建的,并且经规划论证已纳入近期建设区域,但拆迁尚未实施,该区域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住房困难家庭,由建房户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视同拆迁对象提前实施拆迁安置,享受低限安置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本意见实施后一个月内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经镇(街道)复核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按北区政办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办理,此后,按本意见规定办理。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原《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宁波市规划局江北分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