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一) 授课教师 鄢一美 2015年3月
教学参考书: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 ?1、《民法通则》;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 ?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 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 民法绪论 民法本论
民法本论分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
民法总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法律行为 、代理;诉讼时效
民法分论: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 树根部分:民法绪论 树干部分:民法总论 树枝部分:民法分论
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
一、什么是民法
1、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 民法部分法的特点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代理) 5、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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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绪论(民法导论) 第一章 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提出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一、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问题:
如何理解平等主体?
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 什么是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解释概念:
1、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关系(民法调整的关系)。
2、当事人:私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 3、身份平等:即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 4、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
?民法上平等主体的关系可表述为:
?平等主体的关系 ?=私法上主体的关系
?=社会普通人(普通市民)之间的关系 ?=横向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私法调整的关系 ?
问题思考:
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 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
3、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的主体是“私主体”? 4、“私法”中的“私”的含义是什么?
5、民法为什么称之为 “私法”?“市民法”?
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有密切关系 ?1、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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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经济要求主体有资格,对物有权利,交换有规则; ?3、生产和交换发展的结果,出现城邦社会(市民社会); ?4、调整市民社会的法,为?°市民法?±(民法)。 ?5、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关系)和物法(财产关系)。
?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义是:
?市民法的主体是独立的、自主的、身份平等的、自由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保障人的自由、尊严、独立性、意思自治的法,就是“私”法,即市民法。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提出问题: 什么是财产? 什么是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的类型?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特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1、财产的含义:
(1)财产:物质财富。
民法意义的财产:须是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2)财产的特点: ① 有经济价值; ② 能被人支配;
③ 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 (3)财产的类型:
从形态上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从功能上分: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2、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2)财产关系的类型:
财产所有关系,也称静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也称动态的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关系(也称横向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身份平等;
2)主体地位独立(独立的所有人,独立的处分能力,独立的财产责任); 3)财产关系的发生以主体自主、自愿为主要; 4)多数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不具上述特点的纵向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范围。
(三)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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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关系的基本问题(基本概念): 什么是人格权?什么是身份权?
民法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内容?身份权关系的内容?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是人格权与身份权关系的合称。
?1、人格权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做法律“人”的资格,即主体资格。
?人格要素:成为法律主体所具备的要素和条件(主体要素)。 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主体性要素)包括: (1)物质性要素:生命、身体、健康
(2)精神性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 人格权:人以主体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民法调整人格权关系内容:对主体人格权的确定和保护,归结为:尊重人格,不得抛弃、转让、非法剥夺人格。
?2、身份权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1)日常用语中的身份(Status):指自然人在任何社会关系中的资格或者地位。 ?指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据之适用特别规范的地位。 ?身份的划分,实质是特权的划分。 ?注意:民法所指的身份有特定的含义。 ?(2)民法上的身份是身份法上的“身份”。
?身份法中的身份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家庭关系中体现的人格依附关系的不平等身份(家族关系中的身份)。
?(3)现代民法学中身份权关系是指亲属权关系。
?特指基于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中亲属之间形成的相互抚养、赡养等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法上的关系:有血亲(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2条) (4)现代民法身份权(亲属权)关系的内容:
?① 亲权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 配偶权关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 亲属权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身份关系类型:平等型和权力服从型。
?民法调整的是社会普通成员间的平等型身份关系。
?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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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与财产关系有间接联系。 ?(4)人身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综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律,立法机关的有权解释等。
?在民法学理论上,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实质民法:指一切单行民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问题思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法律规范吗?
?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宪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 民法单行法律、全国性行政法律、地方性民事法律、立法机关的有权解释等。 ?2、国家政策 ?3、法理
二、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
1、民法为私法。私法特征: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 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
?3、民法规范以选择性(任意性)规范为主,较少的强制性规范。 ?4、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同质救济性。 ?5、民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6、民法是属地法。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关系 ?(二)民法(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民诉法 ?(六)民法与国际私法
四、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研究结论:
?1、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与公法处于同一位阶。 ?2、民法是普通私法,是特别私法的基础法。
?3、如果私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占重要地位,如果普通公民的利益永远让位于国家利益,那么很难想象建成一个法制的民事社会。人的权利自由,私法优先,司法独立和强有力,是构成文明社会基础的三个法律支柱。
私法如此重要,反思中国的私法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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