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 机电安装及净化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1、 项目经理现为一级,且获得县市级“优秀项目经理”者,可得5分,否则得0分。 项目经理及项22 目部人员配备 2、 项目经理2010年来有承担类似工程业绩者得2分,否则得0分。 3、 项目经理2010年来所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地市级建筑工程质量奖每项得1分,2010年来所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省部级建筑工程质量奖得1分。本项最多得8分(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奖项计分)。 4、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高级职称每有一个加1分,最多加4分;中级职称每有一个加0.5分,最多加3分。 合理建议及10 优惠条件 综合考察或8 社会信誉 根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综合考察情况或其社会信誉的认可程度,投标人可得1-8分。 条可得0.5-41分 1、合理化建议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可行者可得0.5-6分。 2、有招标人认可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实质性优惠条件及承诺每
十、中 标
1.中标人的确定
1.1建设单位将根据投标单位的标函(内容、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详细研究和评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业绩优良的机电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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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及未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招标人员在结束评标工作后无权私下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发生此类问题当事人责任自负。
十一、技术规范及图纸
本工程的施工图、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规范、规范和文件等作为工程施工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采用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十二、材料供应
1.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投标单位自行组织供应(除分包工程和甲供材料外)。 2.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质量要求,并附有主要材料样品、生产厂家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检验报告,否则甲方和监理部将拒绝使用并限期运出施工现场,因此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由供应方承担。
3.中标方提出的材料,必须先审报甲方和监理部,检验(见原材料合格证),以证明质量是否合格,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标方必须按规定期限运出施工现场,并承担一切费用。
十三、授 予 合 同
1.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十条规定评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3日内向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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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投标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4.4 中标人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锁定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工程违约责任
一、本工程质量不能满足须知前附表约定的质量标准罚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
二、中标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除中标方无条件返工达到验收标准外,超工期10天内每延误一天则对中标方处5000元罚款,超过20天每延误一天则对中标方处10000元罚款,累积计算,罚金从中标方工程费中扣除。
三、安全生产: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施工,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每出现一次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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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第 三 章
合同主要专用条款
1.1本合同协议条款是对合同条件的修改或补充,二者如有冲突,以合同协议条款为准。
1.2 工期:中标企业一经同业主签订合同后,3天内进入现场做施工准备工作,开工日期定于2014 年 7 月 12 日,竣工日期2014 年 8 月 26日。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应达到须知前附表约定的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验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人承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4 安全生产: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施工,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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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
1.5 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待商)。如因甲方原因出现工程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均执行08版《河南省安装(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解释和有关文件。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不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只计基本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措施费、冬雨施工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优质优价奖励费、材料试验费、检测验收发生的费用均不计取。人工费调整按67元/工日计取,结算时不再调整。并执行合同优惠率。安装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价格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拟用全部未计价材料设备清单》中价格进行计算;若实际使用的材料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拟用全部未计价材料设备清单》中品牌、规格、型号、材质等指标不相符,则该材料的价格需经发包方认定后进入决算,无认定价则以发包方与审计方共同考察市场最低价为准;所有甲供(控)材均不再另外计取采购保管费。
1.5.2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规定调整项目,只有因发包人原因而引起工程变更、签证才可调整合同价款,增减的工程量,由甲方核实后计入结算。
1.5.3 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6 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付款时间和方式:工程进度款按经验收合格的进场材料的数量及《拟用全部未计价材料设备清单》中的价格确定的总金额的70%支付,每批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于7日内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交付3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并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1.7 发包人提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二年,保修期满后7日,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1.8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有效建安税务发票。
1.9为完成本工程建设任务,承包方在组织施工中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团结协作、保证施工安全、服从业主的指挥协调以及服从总承包单位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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