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制PE的优势是发展比较成熟稳定,更易于预估和评判;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尚有一些不好预估评判之处。
? 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不必一次性出资到位,可以按照实际项目进展情况出资;而公司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履行出资义务。
? 另外,信托制财产在清算时不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能有效规避其中的风险。 (五)退出选择
? 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公司制PE通过IPO退出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均存在不小障碍,特别是含有信托股份的公司,证监会是明确禁止上市的。
所以,在退出选择上,公司制PE比较成熟,选择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PE需要慎重考虑退出渠道,特别是想通过IPO方式退出时 ? 综上所述,3种形式各有利弊。
? 但是从本质上看,有限合伙制PE和信托制PE应当是最适合PE发展的两种形式,特别是有限合伙制PE具有更为强势的发展态势。
? 但是在中国现行环境下,公司制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制PE仍将占主导地位,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特别是有限合伙制PE将不断显示出其发展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