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小金口金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9-08-03 12:47

惠州市小金口金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1.1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 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J185-2002); 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5.《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8.《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 9.《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10.《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 11.《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区防洪排涝规划》; 12.《惠州市区电网专项规划(2009-2020)》;

13.国家、省、市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 1.2 规划原则

1.衔接与协调原则:本次规划进一步落实与深化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要求,在对上层次规划进行落实、调整、完善的同时协调好本片区与周边地区的空间布局、设施、功能关系。

2.可操作性原则:本次规划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规划区现状建设和土地权属情况,分地块确定开发强度及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做到定点落实,为建设及管理提供科学、具体的指导,既有控制又有引导,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生态原则:规划本着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保护马岭山、小金河、小金河东渠

和南部排洪渠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开放空间系统,防治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循环系统。

1.3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小金口金源片区,由惠州大道、小金河和规划横一路围合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74.33公顷。 1.4 使用原则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规划区实际情况并考虑今后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5 生效日期

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生效,如需调整,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

2.1 功能定位

集居住、商业服务业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社区,展示现代城市风貌的窗口。

2.2 人口规模

规划区总人口为6万人,设施人口为7.2万人。

2.3 用地规模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274.33公顷,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264.35公顷,水域和其它用地面积为9.98公顷。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3.1 地块划分及编码

以规划边界、城市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河涌岸线等为界线,并考虑用地规模大小和功能分区,金源片区共划分为JY01、JY02 、JY03 、JY04、JY05五个规划编制分区;每个编制分区中以城市次干道与支路为界划分形成地块,地块相当于城市街区范畴;在各地块中以城市主、次、支路界线、河涌岸线、现状建设边界、用地权属、规划用地性质边界等为依据进行地块细分,形成细分地块。故此细分地块代码由编制分区代码、地块单元编码和细分地块代码三级组成,如JY04-02-05代表编制区JY04区中02地块中05细分地块。

第四章 三线管制规划

4.1 黄线

规划区内黄线控制用地面积约2.45公顷,包括邮政支局,用地面积0.28公顷;消防站,用地面积0.41公顷;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0.87公顷;雨水泵站,用地面积0.51公顷;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0.08公顷;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0.30公顷。 4.2 蓝线

规划区内蓝线主要指小金河、小金河东渠控制用地,蓝线控制用地面积20.02公顷。

4.3 绿线

规划区内绿线主要指各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绿线控制用地面积21.36公顷。

第五章 用地性质控制

5.1 土地使用性质

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为依据,综合考虑实际建设的不确定性即规划弹性的原因,本次规划用地分类原则以中类为主,主要有:R2二类居住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9宗教用地、B1商业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G1公园绿地、G2防护绿地。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段、公共服务配套

设施等,用地划分至小类。 5.2 土地使用兼容性

1、在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时,确需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并经惠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等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2、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引导和改造。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该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3、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相符。 4、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本规划的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5.3 其它

本规划区内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修编或调整为建设用地和依法按程序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非农业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六章 用地布局

6.1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132.8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50.26%。

6.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17.6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6.67%。其中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为0.16公顷;文化设施用地面积为2.00公顷;教育科研用地面积为11.52公顷;体育用地面积为2.41公顷;医疗卫生用地面积为2.41公顷;宗教用地面积为0.16公顷。 6.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12.4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4.72%。

6.4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为57.6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21.80%。

6.5 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为1.1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0.44%。

6.6 绿地与广场用地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为42.5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6.11%。其中公园绿地为30.64公顷;防护绿地为11.94公顷。

表6-1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表

序号 用地代码 大类 R 中类 R2 A A1 A2 2 A3 A4 A5 A9 B 3 B1 B4 S S1 6 S4 小类 S41 S42 7 U U1 用地名称 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宗教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面积(hm2) 132.85 132.85 17.62 0.16 2.00 11.52 1.37 2.41 0.16 12.47 12.14 0.33 57.66 56.44 1.22 0.30 0.92 1.17 0.28 0.44 21.80 4.72 6.67 占城市建设用地(%) 1 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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