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2.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表现形式:
采用谎称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 可见,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正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诋毁商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因而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3不正当竞争关系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市场容量有限,过多同类竞争主体致使竞争激烈 .期市场的市场吸引力巨
大,诱使过多的企业进人参与市场竞争。而市场容量的有限性使得其无法容纳过多的参与者,进而形成过度竞争,加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笔者认为,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内在原因。在竞争过度激烈的情况下,竞争主体为了占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为此,合理有效地控制市场竞争主体进入市场的数量,是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原因主要集中在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上。所谓外部竞争条件,即竞争主体在市场中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和发展,市场竞争环境逐渐公平化。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目前在我国不同市场主体的外部竞争条件仍然存在巨大差别。例如,“部分公用企业在该领域内的不合理的独占地位及其滥用,使得相关竞争者无法与之进行公平竞争,甚至无法进人这一市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兴企业的经营由于‘出身问题’而困难重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由于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措施的存在,在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过程中步履维艰??
3.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差异
本文认为,消费者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救济应当与基于其他如《消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起诉进行维权的途径相互区别并协调适用。单个消费者如果由于经营者存在交易关系,并发生了违约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事实,无论该事实是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所导致的,此时其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或《消法》来提起诉讼;如果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消法》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消法》。
4 结论与建议
当消费者权益损害是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所导致的,并且经营者对其
所实施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救济。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以及实际损害是否发生在所不问。需要解释的事,这里所讲的“消费者权益损害” 不单指具体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作为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所固有的、抽象的权 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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