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人签字后,填写员工《下岗培训登记表》。
二、对履行上述下岗手续的人员,实施下岗培训管理。对下岗待业期间经过两次培训不合格的或经培训合格后两次不服从分配的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员工因严重违规、违纪及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经认定属实,除扣除“12分”后,依据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岗位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接受检查。对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检查和管理者,公司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分工
第十八条 员工岗位规范标准与违规扣分、处罚标准,各公司要按规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台帐;对在执行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裁决。
第十九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公司共同负责对下岗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分配工作;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掌握标准,对发生弄虚作假的人员经调查属实后,除按规定扣分外,同时要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检查岗位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细则》执行中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报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遇有与公司或国家新颁布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