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死亡率的重要措施。如果在事故发生后的5分种内对伤员采取必要急救措施,并在30分钟内送到医院急救,约有20%的受重伤人员可以免于死亡。本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操作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一是要从本人掌握的急救知识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对受伤人员的临时紧急抢救;二是当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时,应当标明位置;三是要寻找或拦截车辆,尽快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四是要向急救、医疗机构报告,要求尽快赶赴现场抢救。
第四节 农机驾驶操作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本条是关于违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条例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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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规定了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强制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三种处罚方式。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不能随意改变实施处罚的顺序,比如常见的“先罚款,后改正”;不能够同时实施三个层次的处罚;不能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行为和处罚措施。
二、关于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扣押,目的是制止其违法行为,中止具有事故隐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具备的相应合法证明,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了相应的手续,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就应当将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法制作、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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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等证件的制作与核发权专属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伪造、变造;《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里的“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主要是指借用、盗用或者使用被偷、被抢、被骗、收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无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称“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从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证件被吊销、暂扣;使用伪造、变造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未随身携带的,则不属于“无证”范围。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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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本条是关于违反操作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的四种主要情形,一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二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三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四是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针对上述四种违法情形,本条例规定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操作证件三种处罚类别。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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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违法载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拖拉机违法载人容易引发重大农业机械事故,危害巨大。加大力度,对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进行教育与处罚,是有效遏制重大农业机械事故的重要手段。针对不同的性质,本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特别是规定了对于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非载客汽车载客,应当处以人民币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按照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本条是关于拒不排除农业机械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
一、规定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改正、责令停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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