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华金色家园二期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洋河路东侧、北京路北侧(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泗政发?2011?100号);
三、征收部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计户规则: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七、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按照《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暂行)》(泗建发?2011?139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泗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提前搬迁奖励办法》(泗建发?2011?104号)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与非住宅营业用房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10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与非住宅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助,按一次性6个月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2%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调换房源:福华金色家园二期40号楼107室、207室、307室、308室、407室、408室、507室、508室、共计8套(详见套型图)。
(2)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结清差价。
(3)产权调换房价格: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格由负责被征收项目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提前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产权调换优惠价。
(4)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①房屋补偿按照《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暂行)》(泗建发?2011?139号)评估确定;②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根据《泗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提前搬迁奖励办法》(泗建发?2011?104号)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③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与非住宅营业用房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10元/㎡;④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暂定18个月,补助标准为6元/㎡〃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如超过18个月的,自超出之日起按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交付产权调换房时补齐超出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5)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价格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实行差额结算。被征收人购买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按以下方法结算:
①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产权调换优惠价上浮10%结算;
②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6)选房:产权调换房采取集中抓阄的形式分配。具体为:根椐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交房的先后顺序作为抓阄选房的顺序号,排名前30%的被征收人可以三次抓阄选房,其后的30%可以二次抓阄选房,剩余的40%被征收人只能一次抓阄选房。县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抓阄选房工作,并提前一周公布抓阄选房的时间和地点。被征收人房屋选定后,在现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县公证处对抓阄选房的过程与结果进行公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九、奖励政策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移交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签约和交房的时点,按不同阶段提前搬迁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被征收房屋的提前搬迁奖励面积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元/㎡。具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和标准,按时间段进行奖励。奖励期限结束,仍未签订协议或搬迁的,不予奖励。具体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另行公布。
十、救济保障
(一)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实际居住的,其评估的货币征收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我县城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优惠价格购买5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超出面积的部分的结算办法按如下执行:①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调换优惠价格上浮10%结算;②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优先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企业改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8.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3日。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三)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3日。被征收人对补偿
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十二、未尽事项按照《泗阳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泗阳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暂行)》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解释权归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