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用解释(2)

2019-08-03 13:08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按建筑高度倍数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建筑高度可按100米计算;如相邻两幢建筑中受日照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符合日照的有关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在执行第三十三条按建筑高度倍数计算建筑离界距离时,其建筑高度可按100米计算,但必须同时符合最小离界距离的规定。 (2)建筑物有凸窗的,其建筑间距按照建筑物的凸出部分的计算规定计算。 (3)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建筑间距的计算,对高层建筑不适用。 5、建筑高度计算

(2)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直径大于50厘米的突出屋面的杆状物,以及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大于等于6米,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小于6米,但所有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装饰性构架按构架围合面积计算)超过该屋面水平面积的1/8,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屋面上新设置灯箱、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将该设施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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