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3)

2019-08-03 13:10

学籍管理信息化,学籍管理员能熟练使用中小学学籍管理网络平台。学生学籍异动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无开除学生现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师生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定期开展校舍(包括设施设备等)、食品卫生、消防以及流行病防疫工作检查;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校园安排人员夜间巡逻、节假日值班护校。学校校舍安全,无D级危房;用电、用气、用水安全;食堂、饮水达到卫生标准;学校公共厕所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师生安全、卫生、流行病防疫及消防等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服务范围内的群众对学校办学基本满意。适龄儿童少年、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按要求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非完全小学的标准参照完全小学6班标准执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标准按办学主体(小学和初中)分别参照完全小学和初中标准执行。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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