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
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管委会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文化建设
(一)入驻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入驻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三)园区管委会督促入驻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一)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
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四)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内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服务与保护
(一)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环保安监例行检查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职能部门确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二)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限时办结。
(三)禁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六条 无绩效退出制度
(一)入驻企业按园区协议约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实际投
资额达不到总额5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入驻企业投产达效后,需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否则园区管委会将收回企业享受的入园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煤化工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参
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