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预搅拌砂浆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供方:上海奉博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预拌砂浆买卖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预拌砂浆供应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表面贴装IC封装测试项目
(二期)
交货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323号
工程所属区:奉贤区 二、预拌砂浆的供应要求及价格: 种类级别 DM5.0 DM7.5 DM10.0 DM15.0 DP5.0 DP10.0 DP15.0 DP20.0 DS20.0 数量(吨)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按甲方确认的材料计划 单价(元/吨)散装 190 195 200 205 190 200 205 210 215 总金额(元)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说明:1)上述单价包含产品出厂价格、装卸费、运费、散装筒仓进出
场费、租赁费等费用,上述单价一次性包死不调整。
2)乙方为甲方提供普通建材发票即可。 三、预拌砂浆数量结算:
1、砂浆供应以乙方随车小票,甲方签收进行结算。
2、甲方必须在每月26日前确认当月砂浆供应总金额。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确认乙方的砂浆供应量和砂浆供应总金额,则认为甲方同意按乙方的随车小票计算砂浆供应量。
四、预拌砂浆结算方式及付款形式和期限: 1、⑴结算方式:按实际砂浆量乘以合同单价。
⑵付款形式:
①砌筑砂浆:主体结构封顶及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尽砌筑砂浆的货款。
②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尽抹灰砂浆、地面砂浆货款。
2、甲方若不按时确认供货数量和不如约支付砂浆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砂浆,并有权解除合同,及时告知上海市砼行业管理部门。 五、技术要求:
1、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地方标准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产品,高于地方标准的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甲方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砂浆养护工作。 3、甲方必须按预拌砂浆规范要求,督促检验单位做好砂浆试块制作和标准养护,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持证上岗。 4、乙方有义务在砂浆供应及养护期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双方确认后,乙方将不承担所涉及试件达不到评定要求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按GB/T25181-2010《预拌砂浆》、JGJ/T79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DG/TJ08-502-2006《商品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上海市标准)标准验收。
2、在预拌砂浆供应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更改约定的重要技术数据,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
3、预拌砂浆使用后,甲方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质检部门。 七、违约责任:
供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产品,需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2、未经需方同意,提前交付产品,需方有权拒收。 3、由于供方不按期供货对需方工期造成的影响及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4、由于供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不合格对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保证按本合同支付供方货款。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上海市砼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也可向供应预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散装设备的使用: 1、乙方免费提供砂浆罐。
2、乙方向甲方提供预拌砂浆数量,以乙方出厂磅码单位为准,甲方有权随时使用地磅抽查方量,如有量差,当批次供量均按被抽车的缺量比例扣减计算。
3、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做好设备基础设施,并具有一定的
道路与场地以供车辆进出与泵送。
4、散装设备设置于甲方现场,甲方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保养与使用,严禁现场人员随意使用;正常使用时,易损件由乙方维修更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受损,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使用预拌砂浆的前一天,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乙方申报供料计划,以使乙方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砂浆的按时供应。 2、甲方应做好预拌砂浆供料期间的现场指挥和安全工作,为乙方能顺利、及时、优质完成预拌砂浆供应提供便利条件。
3、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本市预拌砂浆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
4、乙方应做好预拌砂浆出厂检验工作,甲方在乙方预拌砂浆运抵现场后,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乙方协商解决。
5、乙方在组织生产供应预拌砂浆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正常供货时,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免除双方违约责任。 8、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员为: 蒋建圣 等人签字即视为完成收货程序;指定的对账(结算)人员: 苏霖 对账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即视为有效。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法人章或合同专用印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甲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供有关管理部门查验及存档。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商品砼分中心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