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

2019-08-03 13:43

第十条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030 X X X X XK:许可

16:国家轻工业局编号 030:白酒编号

X X X X:企业许可证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

第十二条 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凡有营业执照的,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联营企业无独立法人地位的由龙头厂统一申请领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注明各联营企业名称、地址,并分别进行工厂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统一安排监督检测,以保证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异议,可向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

第三章 免予工厂审查、产品检测条件

第十五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度,对以下企业免予工厂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

一、由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立法已颁发的地方生产许可证,其执行的发证条件与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相同或相当,经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免予工厂审查,只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只交产品测试费及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二、已获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发放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由企业附上证明材料,免予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审查及相应费用,只交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销生产许可证。

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产品监督复查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生产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廉政规定和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五)违者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遵守“受检企业须知”(附件六),凡发现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取消其取证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费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

向企业收取生产许可证费用,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资料费)、检测费、公告费收取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管理。

一、审查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收取,专门用于工厂审查差旅费及许可证工作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寄检测机构。

三、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寄“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阜外分理处,帐号492-249018-44,请注明白酒许可证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 二、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

三、附表l:白酒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

附表2:白酒生产许可证不合格记录表 四、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受检企业须知 七、申请书

八、白酒中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一

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 一、受检产品 各种类型的白酒 二、检测、检查依据

1、GB 10781.1—89 2、GB 10781.2——89 3、GB 10781.3—89 4、GB 11859.1---89 5、GB 11859.2—89 6、GB 11859.3—89 7、GB/T 14867---94 8、QB 1498—92 9、GB 2757——81 10、GB 10344 89 11、GB 8951——88 12、GB 5009.48——85 分析方法》

《浓香型白酒》 《清香型白酒》 《米香型白酒》 《低度浓香型白酒》 《低度清香型白酒》 《低度米香型白酒》 《凤香型白酒》 《液态法白酒》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饮料酒标签标准》 《白酒厂卫生规范》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 13、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4、QB/T 2305——97 《特香型白酒》 15、GB/T 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6、 QB/T 2187——95 《芝麻香型白酒》 17、GB 10343——89 《食用酒精》 18、GB 10345.1—8---89 《白酒试验方法》 19、GB 10346—89 《白酒检验规则》 20、GB/T 349,2——94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三、抽样

1、 由审查组到工厂一次性现场封样 2、 抽样方法与数量

(1)瓶装酒:从成品库的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样四箱(每箱 取一瓶),每个品种四瓶(二瓶供检测用,二瓶供复测用)。 (2)散装酒: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 但最多不超过三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每罐(桶)抽得样品应取等量均匀混合成一个样品。也可从车间成品暂贮罐中抽取企业已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率为一罐。抽样数量为每个品种2000毫升,至少分装在四个玻璃瓶中。 (3)抽样品种数的确定:白酒品种在二个以下(含二个)的按实 有品种抽样;品种数在二个以上时,从该厂所生产产品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二个品种作为抽样对象。散装酒按实有品种数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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