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

2019-08-03 13:48

一是审核收费单位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执收执罚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是审核票据管理的严格性。是否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遗失财政票据的行为。

三是审核票据使用的规范性。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有串用各种票据行为;填开的票据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刮擦、撕毁现象。

四是审核资金收缴合法性。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规定账户,有没有坐收坐支或挪用非税资金行为。

对审核不合格的,暂停供给财政票据,待查明原因、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予以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填写。使用票据单位应当按时间、号码顺序填开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因填写错误、错号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打印“作废”字样,

6

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及时书面上报说明发生错误的原因,在局指导下正确处理,不得擅自销毁和处理。

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为:

(一)计算机非定额罚没票据: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源头上缴,确保罚没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

(二)定额罚没票据:开票点每月20日24点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使用的罚没收入票据手工录入计算机, 每月21日要求各管理段对票据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电子化票据和手工票据进行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可同时生成电子票据和手工票据金额),集中汇缴的起止日期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并按集中汇缴生成的金额及时将款上缴总段,总段在核对各管理段的票据使用情况与汇缴金额相符后做集中汇缴,并按汇缴金额上缴公路局。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格按照财政规定使用范围开具,不得擅自增加开具项目。确因需要,书面上报,逐级审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

7

替代税务发票,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替代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系统软件,科学管理财政票据。从票据入库、发放到核销等环节全面实现计算机系统信息化管理,改变传统手工操作管理的落后状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差错率,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财政票据管理各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根据财政票据的特殊性和安全性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和仓库管理制度,加强票据仓库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和质量方面的工作,并指定仓库保管责任人,做到安全制度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则上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保存年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上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丢失的处理。局属各单位发现丢失财政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公路

8

局,由省公路局及时上报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并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告,声明作废。公告声明丢失票据作废,应包括以下内容:已丢失票据的全称;丢失票据的字轨、号码;丢失票据的金额位数;丢失票据的数量(份或本数);丢失票据的简明原因及丢失的地点和时间等。

第五章 财政票据核销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核销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发放的所有财政票据。按照财政票据种类划分,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和结算类票据;按照收费情况划分,主要包括:已使用收费票据、未使用收费票据、作废票据、丢失票据、损毁票据以及保管到期的票据等。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核销的基本要求。财政票据的销毁是对财政票据从实物形态上予以消灭。包括对保存期满已核销票据存根联的销毁、旧版作废票据的销毁和其他符合销毁条件票据的销毁。

(一)填报《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票据使用单位对符合销毁的票据按顺序号填列《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云南省公路局备案。云南省公路局将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汇总后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批准。

9

(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无误后确定销毁方式、指定销毁地点,并派员现场监督销毁。

第六章 财政票据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发放管理部门对其本身的自查。财政票据发放管理部门要对在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个环节,按照程序要求,随机进行日常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对上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财政票据分类和序号整理工作,将每年年度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云南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执收项目和标准,有无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现象。

(二)用票单位有无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购领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

10


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职业危害管理牌板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