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变更依据种类有以下四种: 1.业主下发的相关文件。 2.业主下发的变更通知书。
3.经具有审查权限人员或部门审查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4.经具有审查权限人员或部门审查后形成的现场会签单。 第十二条 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1.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参照清单单价;无相同项目的参照其他标段相似项目单价;均无此目的按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编制单价确定,降造比例按10%计算。
2.新增材料价按变更发生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网》执行。
第六章 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审核和批复。出紧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业主业主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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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必须有监理单位核实后的书面意见;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业主的变更可直接提出。
第十五条 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1.业主业主接到总监办审核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后,尽快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根据实际需要)等有关单位对变更建议进行调查核实。
审查论证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工程部负责变更内容的方案审查,计合部负责估算造价的审查。
2.审查论证后,应提交工程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必要时组织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参加调查核实或审查论证的所有人员及被邀请专家(如有邀请)均应在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签字,对结论和报告内容负责。
工程变更专家组一般由业主相关部门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 3.业主根据审查论证情况或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开展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采用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制,附设计变更申请书及各类附表。
工程部负责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中的方案管理,计合部负责变更费用的管理。
4.工程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业主应及时组织审批工作。
第七章 变更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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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变更依据形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变更依据办理变更,同时按增加费用承担人的不同,分别按下述程序办理:
除业主下发变更通知书的设计变更外,所有变更均应先成立方案,再报变更令,并按审批权限进行签认。业主下发变更通知书的设计变更直接报变更令。
所有变更均由总承包部和监理进行审核后报由业主按审批权进行签署。
第八章 变更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变更的审批时限:分段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在7天内编制正式的变更资料报总监办,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完成变更审查。
第九章 变更资料的要求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且最终的变更增减金额误差原则上应控制在方案提出阶段所预估的变更增减金额之10%内。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资料要齐全,包括: 1.工程变更建议书。
2.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监理、业主单位出据的会议纪要或业主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业主有关批复文件。
3.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 4.工程变更方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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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变更内容汇总表。 6.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 7.变更令业主审核表。 8.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
9.工程量计量审核表(含汇总表)。
10.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若有新增单价项目,同时应有新增单价分析资料,组价复杂的还应有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过的新增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价细目的工程量计算等资料)。
11.原设计图纸(必须的平面地形图、纵断面图、结构图、一般布置图、工程数量表等)。
12.工程变更设计图(隐蔽工程还必须附上隐蔽部位的照片、短片等)。
总监办签认的相关依据资料、表格、方案确认的纪要或正式批复等资料应齐全。若资料不齐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或责成承包人限期补齐资料。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资料应能完整反映该工程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原设计图(如有)及变更设计图,并用作原设计、同标准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分析对比。
第二十一条 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所涉及的各单位或部门审核人员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肯定,同意变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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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应签“同意”,不同意变更方案应签“不同意”并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过于简单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 总监办应根据有关合同及技术规范和相应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令的附件资料(图纸、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单价分析等)应完整、清楚、准确、有序。涉及工程量、单价、金额的资料,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监理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应按要求办理,资料(承包人申请、监理意见、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批复等)必须清晰,禁止使用多次的复印件、传真件等,凡涉及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以外单位的确认附件也应文本清晰、图件签字齐全、盖章有效。否则,其资料不得纳入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编号采用统一顺序号。例如“XXBG1-YB1”,即为XX至XX高速公路第XXGS1合同段第1号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为“ZD”,特别重大变更为“TD”。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资料份数:一式六份(施工单位二份,总监办一份,业主三份),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批复后由业主登记核备后返回监理和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和计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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