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财行〔2014〕243号 签发人:刘 杨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芜湖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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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蒋庆贵 联系人:宗 辉 联系电话:3122133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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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驻点招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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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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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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