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规划和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实现辖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示范区域需三年内获得二星级及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占比超50%,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占比超15%,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同时,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按标准建设的项目予以奖励,包括获得运行标识的项目、获得二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项目、达到一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优先奖励获得运行评价的项目。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支持各市、县(市)对辖区内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创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区;示范区域需三年内实施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年节能量达到4000吨标煤以上。同时,支持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优先支持既有机关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和老旧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支持机关办公、文教卫等房产管理部门或专业用能管理企业,在一定规模的同类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审计基础上,开展建筑用能管理,实现综合节能率10%以上、年节约标煤300吨以上的节能目标,提升建筑能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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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同时,支持各省辖市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支持: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支持各市、县(市)申报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省辖市示范城市需三年内至少建成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集成应用、设计研发、部品生产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在获得资金支持后的三年内,持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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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支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三类。示范项目需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单体建筑预制化率达到30%以上。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研究和编制。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体系等的研究和编制。
(五)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补助标准为: (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各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2500万元/个;各绿色生态区域集成示范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个。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编制区域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补助。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按一、二、三星级设计标识分别奖励15元/㎡、25元/㎡、35元/㎡,获得运营标识再奖励10元/㎡,单项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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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城市(县、区)项目,奖励标准不低于1000万元;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用能管理工程项目,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用于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补助。
(三)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四)对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节能增投资和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补助标准为: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3000万元/个。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补助资金当年安排,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个。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单体建筑预制化率、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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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划、分年度工作计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全省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地工作推进情况,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选择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不得同期申报。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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