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知识问答
一、判断题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王某在车行买车后为该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自燃险,后将该车转让给李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某天李某驾车途中,该车发生自燃,出险时仍在保险期间,李某向投保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某款人身保险时,刻意隐瞒了身体所患的某种疾病,经业务员询问仍未告知,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年,张某患病住院,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张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予以拒赔。×
4、陈某为某车的车主,陈某在投保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地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陈某在事故中受伤,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陈某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5、赵某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索赔材料,保险公司受理后三个月做出核定,赵某认为保险合同虽没有明确约定理赔时限,但公司理赔时间过长,要求保险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支付一定的利息损失。√
6、老孙为自己投保意外险,并指定其儿子小孙为唯一受益人,老孙和小孙某次驾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法医鉴定,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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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死亡先后顺序,小孙的配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小孙配偶。×
7、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可以申请设立保险公司。×
8、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9、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经过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的,可以产生效力。×
10、某企业为其员工投保某款人身保险,并指定企业为受益人,后其员工出险,该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支付保险金。×
11、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某款定期寿险,投保前其配偶阅读过保险条款,认可保险金额,并同意投保,但未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该保险合同无效。×
12、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某款人寿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但钱某在知道发生保险事故后第六年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发现已超过5年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钱某退还保险金,钱某有权拒绝。√
13、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A车被B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追尾造成损失,B车主不配合A车向保险公司索赔,A车主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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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可以以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16、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7、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18、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填空题
19、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 。
20、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1、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做出核定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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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24、保险公司记录业务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 5 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 10 年。
25、保险人对 人寿保险 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6、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家保险公司按 比例 返还保险费。
27、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 分业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8、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 成立 。依法 成立 的保险合同,自 成立 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9、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0、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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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为二年。
31、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 等保险业务。 3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 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的除外。 3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5、保险代理机构包括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 和 保险代理业务的 。
36、保险代理人 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 的,应当向 的保险公司投保。
38、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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