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相关条款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二)9. 运行的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第二章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0区:连续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第三章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