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近年来,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结合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开展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等方面。国外有关青少年犯罪方面的理论主要有:以国民经济学为依据,并且把理性的经济原因视为犯罪成因的“新古典主义犯罪学理论”;认为经济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青少年犯罪类型和青少年犯罪率,尤其影响财产犯罪率高低的“经济学犯罪成因理论”;认为环境、天赋和个性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互相作用的“社会心理学犯罪理论”;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社会学理论’’;而这其中,最大的创新就是在20世纪中后期,对被害人在犯罪过程的地位认识转变,不再认为被害人是单纯的消极被动主体,而有可能转化为积极主体地位,这就是著名的“被害人理论”。1.2.2国内研究状况1979年6月,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八个单位联合发文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两个月后,中共中央先是批转了这份文件,同时发出第五十八号文件,文件指出了青少年的地位和对我国健康发展重要性,并提出了殷切希望。在这以后,一些法学、社会学工作者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和为了祖国的未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由此拉开序幕。我国第一家专门研究青少年问题的机构是1980年中国社科院成立的青少年研究所,而1982年6月,在广西南宁成立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一个全国性的学术组织,标志着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正式拉开帷幕,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的有关青少年教育、心理、犯罪等等的专门会议和学术研讨。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工作节节日上,许多专家、学者不断涌现,而更有大批的理论成果也相继发表,为实践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如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莫洪宪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几个问题》(程荣斌等编著),群众出版社出版的《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概论》(谷迎春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青少年犯罪学》(徐建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许邦银著)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矫正制度研究》(贾洛川著)等。此外,国内还创办了专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杂志《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青少2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年与法》等。有多篇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在各种刊物上发表。这些成果反映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青少年犯罪的学术水平。当然,我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只有短短三十年的历史,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还处于入门状态。从整体上看,研究的方法与手段尚不成熟,其理论体系还处在摸索的过程中,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3研究方法一是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大量中外文献资料进行查阅,从而借鉴专家学者的丰富经验,同时辅以自己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二是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当地及国内、区际青少年犯罪的相关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去同存异,全面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三是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各种不同个案进行分析,从大量个案中找出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原因及发展趋势。1.4基本思路和创新点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青少年犯罪现状出发,总结和归纳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发展趋势,深度剖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整篇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第三部分——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第五部分一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分析了拉萨3.14打砸抢事件和新疆7.5事件中青少年的参与度和并分析了青少年参与此类暴力事件的原因,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参考价值。2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现状与特点2.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研究青少年犯罪,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界定。提到犯罪,很多人首先联想到的便是刑法或者法律,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青少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年犯罪”这个概念,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学、社会学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一般来说,青少年犯罪是以主体的年龄特征为尺度归纳出来的一个犯罪类型,它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根据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和青少年犯罪中“犯罪’’的范围界定,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犯罪学上的概念,不仅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法、应负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但对社会同样带来危害的违法行为。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4周岁,如果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强奸、抢劫等,均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不受刑事追究,但应依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或采取其他管教措施。①但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一般也把这类现象纳入其中。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刑法学上的概念,是指己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的行为。此定义含有两重意思:其一,犯罪主体年龄严格限制在14周岁至25周岁;其二,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这个概念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历史、现状等有关青少年犯罪数字方面问题时,主要是基于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进行,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定罪量刑和统计数字的精确。而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防治对策等问题时,则是基于广义青少年犯罪概念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因此,本文中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主要是指广义的青少年犯罪。2.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2.2.1由暴力事件看青少年犯罪现状“3.14”无疑是一个应当让所有中国人都应该记得的日子,因为这一天西藏发生了一件令世界震惊的事。那一天,一些不明事理的藏民在境外达赖集团的诱骗下在拉萨市区内大搞“打、砸、抢、烧\活动。据统计,在这起事件中,共有18名无辜群众被残害致死,382名群众受伤(其中重伤58人),242名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在值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4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中伤亡(其中牺牲1人、重伤23人)。经过中国公安等部门的初步查证,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3·14”事件不是孤立的、偶然的,而是达赖集团及其“藏独’’势力一一包括“藏青会’’——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和煽动的。“藏青会\即西藏青年大会,顾名思义,是由青年组成的组织。达赖集团正式利用藏青会这~组织,利用青少年的盲目、冲动发动了这次暴力事件,青年成为这次打砸抢事件的主体。无独有偶,“7.5”同样是让每个中国人都不能也不敢忘记的一天。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而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等组织,正是直接煽动、策划、指挥这起暴力事件的幕后黑手。这起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680人受伤,财产损失无数,很多人更是无家可归。而此次暴力事件的幕后黑手“世维会”成立于2004年4月,它由“东突厥斯坦民族大会”和“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两个组织合并而成,很明显,这个组织中的青少年占很大一部分。而据目击者称:暴徒在人民广场聚集的过程中,从长相和穿着看,其中有很多是“十七八岁的学生娃娃”,据分析,青年在此次暴力事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从这两起暴力事件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不仅表现在常规的犯罪活动中,在一些大型的暴力犯罪案件中,青少年更容易受到蛊惑,成为一些反动势力利用的工具,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2.2.2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现状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建国初的前30年并不严重,真正爆发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至今也就30年的历史,但是其泛滥的速度却名列世界前茅。青少年犯罪与刑事犯罪总数相比,最高峰时达到83%,最低时也有45%,最严重的地区曾达到92%。尽管其比率有升降起伏,但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从未下降,由1985年的17506人,上升到1991年的33392人,再上升到2005年的70086人,占法院判决罪犯总数的9%左右。在犯罪主体的性别结构上,犯罪的男性占绝大多数,但女性犯罪上升较快;①在年龄结构,犯罪人低龄化的趋势比较明显;身份方面,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在文化程度上,中学和小学文化程度在犯罪人数中占很大的比重,近几年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的有所增加。②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和伤害这四①《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2年第1期资料.⑦((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3年第4期资料.5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类犯罪,青少年网络犯罪出现并发展。①而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中团伙作案十分突出,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的占大多数,增势明显。并且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日趋暴力化、日趋成人化和智能化。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对于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预防青少年犯罪,从整体上遏制犯罪上升的势头,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2.3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在不同的时期内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可以从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影响、实施方式等五个方面来分析。2.3.1犯罪动机的突发性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从天真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该时期,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都发生着很复杂的变化,此时身体发育渐渐成熟,精力充沛,充满活力,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青少年因为心理发展的特殊性,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变化无常,容易冲动,自制能力比较差,有时往往在客观因素的诱惑或刺激下,会突然走上犯罪道路,并且不会去考虑后果。②青少年时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突发性特点,一般地就表现为犯罪前没有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往往是根本没想到犯罪,在客观因素的刺激下,感情一冲动,就不顾法律,不顾一切了。常常在一个很随意的环境中,遇到什么突发事件,想做就做,说抢就抢,想砍就砍,说杀说杀。比如:看到居民窗户没关,进去就拿;遇到单身行人或青年情侣就抢劫、就调戏;打篮球时为了争输赢,吵嘴打架,最后发生群殴以致使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此等等。这种突发性的事件,一般人身上都不会发生,但这在青少年身上频繁发生却是客观事实。从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诱因来看,只有少数惯犯或连续犯才具有预谋性,大部分犯罪都带有突发性和盲目性,犯罪动机形成带有明显的情景性,是在遇到客观因素刺激,不能控制自我,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即多数属于突发性犯罪。①张宝义:《青少年犯罪的季节性特征及原因探析》,《青年研究》2002牟第5期.⑦王莹莹等:《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思考》,《党史博采(理论)》2006年第9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