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土地竞得人无需落实拆迁安置责任,复建安置资金已纳入土地出让金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制定具体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向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申请拨付复建安置资金,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各区财政,再按各区制定的程序划拨到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2.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复建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向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
3.复建安置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参照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办法、监管细则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七)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应向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向开户行发
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相应向所有权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
四、其它规定
(八)未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保函内载明。
(九)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将纳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管理,程度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暂停在广州市场通过公工招标承包工程的资格,直至清出广州工程交易市场;属于土地竞得人责任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
格。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以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内载明。
(十)采取综合整治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若经属地区政府、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同意并报“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全面改造范围,适用本意见。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