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规范》(GB50183-2004)的规定。
2.10.2天然气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2.10.3天然气系统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生产区与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
2.10.4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6503-2008)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2.10.5应定期对天然气系统进行火灾、爆炸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影响应制定和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应有完善的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
2.10.6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执行。
2.10.7天然气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
2.10.8在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5m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构)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在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严禁爆破、开山和修建大型建(构)筑物。
2.10.9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执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石油设施电器装置场所分类》(SY/T0025)的规定。
2.10.10天然气区域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2.10.11天然气区域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l0Ω
2.10.12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当法兰用5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2.10.13在天然气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并穿戴防静电服和不带铁掌的工鞋。禁止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信工具。
2.10.14机动车辆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排气管应带阻火器。 2.10.15天然气区域内不应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面、设备和衣物。
2.10.16天然气区域需要进行动火、动土、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
2.10.17天然气区域应做到无油污、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生产设施做到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不漏火。
2.10.18应配置专职的消防队(站)人员、车辆和装备,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2.10.19发生火灾、爆炸后,事故有继续扩大蔓延的态势时,、火场指挥部应及时采取安全警戒措施,果断下达撤退命令,在确保人员、设备、物资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
2.11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着火事故
2.11.1建立健全预防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机)火灾的管理制度,严格风机内动火作业管理,定期巡视检查风机防火控制措施。
2.11.2严格按设计图册施工,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交叉。
2.11.3风机叶片、隔热吸音棉、机舱、塔筒应选用阻燃电缆及不燃、难燃或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密封,电缆通道采取分段阻燃措施,机舱内涂刷防火涂料。
2.11.4风机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机舱保温材料必须阻燃。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电缆孔洞和盘面缝隙采用有效的封堵措施且涂刷电缆防火涂料。
2.11.5定期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及机舱内环境温度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11.6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必须选用阻燃电缆,定期对其连接点及设备本体等部位进行温度检测。
2.11.7风机机舱、塔筒内的电气设备及防雷设施的预防性试验合格,并定期对风机防雷系统和接地系统检查、测试。
2.11.8严格控制油系统加热温度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
2.11.9刹车系统必须采取对火花或高温碎屑的封闭隔离措施。 2.11.10风机机舱的齿轮油系统应严密、无渗漏、法兰不得使用铸铁材
料、不得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
2.11.11风机机舱、塔筒内应装设火灾报警系统(如感烟探测器)和灭火装置。必要时可装设火灾检测系统,每个平台处应摆设合格的消防器材。
2.11.12风机机舱的末端装设提升机,配备缓降器、安全绳、安全带及逃生装置,且定期检验合格,保证人员逃逸或施救安全。塔筒的醒目部位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必要动火时保证安全规范。
2.11.13风机塔筒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开具动火作业票,作业前消除动火区域内可燃物,且不能应用阻燃物隔离。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摆放、固定在塔筒外,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不得暴晒。电焊机电源应取自塔筒外,不得将电焊机放在塔筒内,严禁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作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和照明。动火结束后清理火种。
2.11.14进入风机机舱、塔筒内,严禁带火种、严禁吸烟,不得存放易燃品。清洗、擦拭设备时,必须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
3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3.1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3.2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当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并禁止单人滞留在操作现场,待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3.3应制定和完善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3.4建立完善的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和管理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变电站站长、操作或运维队长、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实行双重监护后实施,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
3.5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
3.6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不应设重动继电器类元器件,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确保待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位置正确,并以现场实际状态为准。
3.7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必须尽快装设防误闭锁装置。
3.8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或主设备经技术改造后,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3.9同一集控站范围内应选用同一类型的微机防误系统,以保证集控主站和受控子站之间的“五防”信息能够互联互通、“五防”功能相互配合。
3.10微机防误闭锁装置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电源独立。微机防误装置主机应由不间断电源供电。
3.11成套高压开关柜、成套六氟化硫(SF6)组合电器(GIS/PASS/HGIS)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良好,并与线路侧接地开关实行连锁。
3.12应配备充足的经国家认证认可的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宜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等)的检修临时围栏。
3.13强化岗位培训,使运维检修人员、调控监控人员等熟练掌握防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