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和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考试题及答案
1、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1.1新版GMP要求企业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要组织调查、确认和及时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1.2新版GMP要求企业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1.3新版GMP要求企业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1.4新版GMP要求企业对所有投诉进行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
1.5新版GMP要求企业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药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1.6新版GMP要求企业建立投诉调查和处理记录,并注明所有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1.7新版GMP要求企业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1.8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2.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2.2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3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4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2.5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2.6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7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2.8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2.9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2.10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2.11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2.12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2.13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2.14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2.15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2.16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