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企业财务人员熟悉企业会计与税收法律,了解检查内容与方向,明白后果,因此,他们对企业财务情况掌握最全面,但最有戒备心理,是最不易提供税收违法线索的人员;
其次是企业负责人,这类人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最全面,如果这类人对税收了解不多,无法分辨谈话内容与效果,则最易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他们一旦发现检查工作对其不利,极易与检查人员形成对峙心理,并设层层障碍,故与其谈话时,最好不要安排财务人员同时在场,不然财务人员会帮助其甄别答话内容,也最好作为第一个谈话对象;
再次是企业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其,他们一般对税收了解较少,与税务人员接触较少,同时他们与税收违法行为的直接利益关联不大,心理上最放松,极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可以选项择这类人员作为第一个谈话对象。
当然,谈话对象的选择方式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其工作岗位、文化素质、性格、社会关系以及对被查内容的熟悉程度来确定。
(三)要注重化解谈话对象的戒备和侥幸心理
违法者在被检查过程中,思想上总是处于高度警惕,这种戒备心理会极大阻碍检查工作的进行,如果税务人员一本正经地询问有关涉税事宜,一般来说很难有成效。这时税务人员的首要任务是解除纳税人思想上的警惕,并有意谈化执法目的,采用迂回策略,求得对方心理上的共鸣,取得一种信任感,等违法者思想上放松了,再逐步切入主题。同时,谈话中要准确掌握问话语气。不同的语气会收到完全不同的效果,对于神色慌张、胆小心虚的的被问话人,以正义凛然的执法者形象出现,并采用严厉的语气,辅以政策宣传,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对于心理素质较好,并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被问话者,则宜采用平和的语气,在不经意的对话中寻找突破口。另外,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时,要注意细节,有时对方的方眼神固定的地方就是账簿藏匿的地方。
(四)慎防违法者避重就轻的心理
通常有两种表现:一是阻挠检查,有些违法者知道税务机关没有搜查权、也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当得知自身涉税问题严重、无处躲避时,往往会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有的会制造相关当事人外出无法配合检查的假象,有的会不按检查人员要求将保险柜等打开,不如实提供纳税资料,使检查无法进行。这样即使检查人
员依据规定按征管法处罚时,也只不过五万元以下,与实际违法行为所应受的处罚相去甚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对可能藏匿证据的箱、柜及进登记保存,固定证据,而且在必要的时候要及时争取公安配合取证以免证据灭失。二是舍小保大。纳税人在交待问题时仅定格在一些小问题上,不会和盘托出,企图舍车保帅。因此检查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注意是否有遗漏,不能因为一点小成绩就罢手不查了。
(五)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消除涉税违法者的攀比或比价心理、委屈心理、仇恨心理的最佳办法。被检查纳税人的总是在心里不自觉地与同行业的其他纳税人进行税负和纳税检查结果对比,这种对比会形成两种结果,一是与其他纳税人税负及查补税额总体平衡,使纳税人向检查人员提供情况并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另一比较结果是与其他纳税人税负及查补税额严重失衡,通常是高于其他纳税人税负及查补税额,这种情形下他的心理也会严重失衡,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委屈甚至仇恨心理,往往会想方设法阻挠检查、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执法,进而会产生比价心理,在以后的经营采用更隐蔽的手段去实施偷税等违法行为。因此,检查人员对税负严重失衡的情况要认真对待,某些纳税人在征管环节已经形成了低税负的事实,在检查环节不能再造成人为的不公平,如果税负低确属正常现象,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如果税负明显偏低又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时,检查人员一定要寻找原因、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否则在对其他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会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
(六)定性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当时的违法心理
1.审理定性处理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准确定性,同时根据定性有区别地进行处理。对非故意性的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对故意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从重从严,使处罚结果成为违法者最担心的结果,要使违法成本远远高其违法所得,充分起到震慑作用。
2.定性处理处罚时,幅度确定也应考虑案件与纳税人的违法心理。对非主观故意和情况轻微或的违法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屡犯者要在法定的范围内确定较高的处罚幅度,要罚得其心有余悸,对故意销毁帐证等资料的纳税人或有其不配合检查行为的违法者也要从重处罚。因为没有账证和不配合的情况下,取证落实的违法事实中只占其全部违法事实的一部分,如果不从重处罚,其补税额及罚
款额会低于或远远低于其偷逃税总额或其违法所得,从而让其产生侥幸心理而达不到惩治目的。
为了避免守法纳税人产生从众心理,在检查时还必须对违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和处罚并严格执行,让其看到违法经营不会有好的结局和下场,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守法经营户也就不会产生从众的心理,避免产生违法经营的模仿效应。
同时,有效地利用处理处罚的手段、幅度和时效性,使处理处罚手段成为违法者所惧,处理处罚额度成为违法者所怕,及时的处理处罚成为违法者不能逃避的结果,导致违法成本高于其违法所得,才能有效地打消纳税人意识中形成的违法成就感与价值感,让纳税人之间不致于产生比价心理和标志性心理,形成依法治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