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工作制度
一、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二、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三、妇女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四、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五、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六、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七、托幼机构管理工作制度
八、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九、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十、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十一、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十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十三、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十四、老年医疗服务制度
十五、老年健康管理制度
十六、居家养老保健指导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妇女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妇科常见疾病预防工作,按规范要求为妇女提供宫颈癌及乳腺疾病筛查服务。
2.掌握辖区内已婚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情况及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情况。
3.对进行妇科疾病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按规范要求进行随访或转诊。
4.对辖区人群进行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定期对辖区内妇科常见疾病普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与上报。 6.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开展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患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6.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
7.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托幼园所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9.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10.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1.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0岁4次、1岁2次、2岁2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的体检原则,对每名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2.6个月以上儿童每年至少测查一次血红蛋白,对结果异常者进行登记管理和治疗。
3.8-12月龄儿童进行一次智力测查,对具有智力高危因素的儿童全部进行智力监测。对智力可疑、异常儿童进行登记、转诊和追踪。
4.对0-6岁儿童进行口腔检查和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进行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