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

2019-08-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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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

一、恶性肿瘤

(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 1.组织学诊断; 2.细胞学诊断;

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级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

(二)治疗范围:

1.放疗、化疗以及核素内放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肿瘤深部热疗。

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镇痛药物,处理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药物,包括镇吐药、保护胃肠功能药、护肝护肾药、升血药以及治疗神经、皮肤毒性的药物。肿瘤直接相关症状的对症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恶病质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晚期肿瘤合并感染或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期间及之后3月内发生的感染而给予的抗感染治疗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根据癌种选测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肿瘤标志物。相关肿瘤部位的X线、B超、CT、MRI、ECT和内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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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5年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二)治疗范围: 1.抗排异治疗药。

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草药及成药。

(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CD4/CD8绝对值测定、移植部位B超,相关专科检查。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 (一)慢性心衰:

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射血分数≤40%;心功能3-4级。

2.治疗范围:

(1)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心电图、血脂、电解质、心脏B超、胸片。 (二)慢性呼吸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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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标准:慢性肺部疾病,间隔3个月以上2次动脉血气分析提示氧分压小于60mmHg或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2.治疗范围: (1)吸氧。

(2)西药:抗感染、平喘、止咳、祛痰药。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气分析,胸片,血常规,电解质测定,痰培养,CT检查。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1.认定标准: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30ml/min或出现明显尿毒症症状进入维持性透析状态。

2.治疗范围: (1)门诊血液透析。 (2)门诊腹膜透析。

(3)血液透析滤过(HDF):常规透析不能控制的高浓度甲状旁腺素(PTH≥600pg/ml)症、或血清β2-微球蛋白≥10000Ug/L或因常规血液透析无法控制体液过多者(附检查报告单)。

(4)西药:肾性高血压治疗,复方α-酮酸,纠酸药物、肾性贫血、肾性骨病治疗,透析中及透析间期抗凝溶栓药物、左卡尼汀等经专科医师确定直接并发症的西药治疗。

(5)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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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血甲状旁腺素测定,血气分析,B超,胸片和心电图。

(四)慢性肝功能衰竭:

1.认定标准:顽固性腹水,同时伴下列情况之一者:肝功能见有1项或多项酶指标异常,总胆红素异常1倍以上,白蛋白降低至32g/L以下,化验肝纤维化全套4项指标有1项以上异常,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

2.治疗范围:

(1)西药:护肝药,抗病毒药、利尿剂,降门脉高压药,β阻滞剂。

(2)因肝硬化造成的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肝脏B超,肝功能,血常规,AFP,食道吞钡造影,电解质、凝血功能测定。

(五)重度老年痴呆症:

1.认定标准:MMSE或MOCA评分符合重度痴呆、完全需他人照顾、CT或MRI检查有脑室扩大和脑沟变宽。

2.治疗范围:

(1)西药:脑代谢药、精神障碍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头颅CT。 四、脑血管意外

(一)认定标准:脑溢血、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急性期治疗后有功能障碍(包括语言、肌力、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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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共济功能障碍等)转恢复期治疗,期限为发病之日起2年内,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例。

(二)治疗范围:

1.康复治疗(时间为发病起一年内):针灸、理疗、运动疗法。

2.改善脑功能药物、抗栓治疗、降脂、降血压治疗。 3.抗癫痫治疗。

4.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脂、血糖、凝血功能测定,CT、MRI检查,使用抗凝血药物的血管检查(限每月不超过2次)。

五、高血压病

(一)认定标准: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的标准,且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

1.脑血管意外(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下同)或高血压脑病。

2.高血压性心脏病。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

3.高血压性肾病。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或者24小时尿蛋白>1g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肾病:

4.眼部病变。提示高血压视网膜病变分级标准(Walsh分类法)3级及3 级以上者可认定为合并眼部病变。

(二)治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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