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弛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6万t聚四氢呋喃项目控评网上公开内容(2)

2019-08-17 13:22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评价结论 9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10 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对本项目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对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和《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本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中一氧化碳、氨、硫化氢、水合肼等化合物属于“高度危害”,甲醛、硫酸属于“极度危害”;氨、硫化氢、一氧化碳、甲醛等化合物列入了《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硫酸、甲醛还是确认人类致癌物(G1);硫酸、氢氧化钠、氨水、甲醇钠腐蚀性强,危害性大。噪声检测结果表明,生产现场超过80dB(A)的噪声作业场所较多,分布较广,接触人数较多。虽然本次检测结果中各作业场所化学毒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限值要求,但本项目各种化学毒物的使用量和存储量大,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设备检修时可能存在高浓度接触而导致作业人员急性职业中毒或者化学性灼伤。因此,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毒性大小、接触情况等,并结合“分类目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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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确定重庆弛源化工有限公司4.6万t/a聚四氢呋喃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类为严重。 4.2评价建议

(1)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企业针对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所制定的更换周期均为“密封性不好或闻到异味时更换”,工人在实际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个人原因而不及时更换防护用品。因此,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条件以及防护用品的使用条件,在防护用品说明书标注的使用年限内,制定出具体合理的更换周期,以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更换周期的制定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中附录B个体防护装备使用期限。

(3)本项目射线探伤和设备大修等作业外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以及对外包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在与外包公司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外包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外包公司为劳务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组织劳务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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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通过对外包劳务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使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本项目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存在体检项目不全的问题,建议建设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完善体检项目,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本评价报告书针对本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资料性附录其他资料性附件15中列出了相应的体检项目、体检周期等资料,供建设单位参考。

(5)对本项目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加强设备和管道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修所有设备和管道的强度、严密性及耐腐蚀性,防止“跑、冒、滴、漏”的发生,杜绝无组织排放,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在进行设备检修时,存在局部有害化学物浓度较高特别是进入反应罐等密闭空间时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操作。

(7)本项目生产装置区高噪声作业场所较多,噪声对现场巡检工人的危害较大;同时一氧化碳、甲醛等高毒物品的分布较广。因此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防护用品使用的现场监督和管理,通过加强对劳动者使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监督,以提高劳动者在作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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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自我防护意识,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且还应注意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及维护(尤其应注意防护面具滤毒盒的更换问题),以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8)本项目部分甲醇检测报警仪的报警范围是参照可燃气体设计的,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甲醇属于有毒气体,因而甲醇气体探测器应按有毒气体报警限值进行设计,警报值设为50 mg/m3。

(9)本项目存在生产性热源,夏季容易发生中暑、烫伤和灼伤事故,因此企业在夏季应减少工人每日高温作业时间,增加作业地点机械通风设施,对各蒸汽管道要经常性检修,防止泄漏,同时为作业人员发放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物品。

(10)本项目存在甲醛、氨等高毒物品,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1)放射性液位计巡检人员配备个人剂量剂和个人剂量报警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同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12)催化剂更换现场配备安全监护人员。更换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绳、防护眼镜、防毒面罩或口罩(必要时佩戴隔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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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管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安全帽和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如需进入设备内部,还应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前做好现场救治急性中毒的准备工作。

(13)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中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14)本项目存储和使用酸碱,用人单位应在工作现场配置的急救箱中增配针对酸碱灼伤的药品,如2%的碳酸氢钠、2%的醋酸或3%的硼酸。

(15)企业制定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对受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方面的措施还不够具体和规范。企业应遵循《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69号)的要求,参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中对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完善受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方面的具体措施,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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