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2019-08-17 13:32

江苏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逐级审核、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成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批小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组长由监狱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刑罚执行和改造工作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医院、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刑罚执行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刑罚执行、生活卫生、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行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伤残鉴定权。 被指定的医院应成立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组长由医院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担任,成员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省局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向监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监狱医院向监区建议或监区直接提出办理意见。

监区认为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3日内召开民警会议,就罪犯的病情、改造表现及其他法律要件集体评议提出办理意见。监区集体评议情况,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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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区认为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 对监区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教育改造科(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重新犯罪综合分析评估,填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 第七条 监区应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申请表》,由监区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汇总有关材料上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鉴定。

第八条 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应自分管领导批准鉴定之日起7天内组织鉴定。

鉴定小组应组织召开鉴定会议,审阅疾病伤残诊断书、医学鉴定书、各项检验报告单、病危通知书、住院治疗记录等资料,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小组鉴定结论应包括疾病伤残诊断结论、病情危重程度及适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应条款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 鉴定结束后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条件的,应按照医学要求由鉴定小组成员在《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表》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对鉴定后认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由监区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因医院技术条件限制不能提供诊断依据的,经监狱分管领导同意可由省局确定的协作医院提供医疗诊断。

在鉴定中对难以做出结论或做出结论后争议较大的病例,监狱应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组织专家组重新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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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刑罚执行科对监区、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和教育改造科(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报送的材料在3天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 (二)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程序; (三)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审查中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补交有关材料或作出说明。

刑罚执行科审查后,由承办人和科室主要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批小组审核。 刑罚执行科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向驻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刑罚执行科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名单在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天。

公示期内,如民警或罪犯有异议的,应当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复核申请,刑罚执行科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天内进行调查,形成《暂予监外执行异议复核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因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含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科应及时会同监区、医院、驻监检察机关等组成考察组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罪犯进行现场询问,观察其身体、精神状态,形成询问笔录; (二)查阅监区会议记录中对其生活不能自理的研究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询问分管民警,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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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询问护理罪犯及其同小组罪犯,并形成询问笔录;

(五)调看罪犯近期15天内的监控录像,对其中有关生活不能自理的视频截图并打印;

(六)其他需要考察的事项。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形成意见并填写《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现场考察表》。

第十四条 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后,应要求罪犯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监狱应当审查确定保证人。保证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原所在单位推荐保证人。

刑罚执行科应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加盖监狱公章后联系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签署意见(本省籍罪犯不需填写)。

第十五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批小组自收到刑罚执行科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天内,由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开会讨论,同时应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会议根据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以及罪犯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进行集体审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批小组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对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批小组成员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后报省局审批。

第十六条 对驻监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监狱应在7天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驻监检察机关。驻监检察机关与监狱意见不一致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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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应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上报省局。

第十七条 监狱向省局报送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二)《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申请表》; (三)《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表》;

(四)《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现场考察表》、询问笔录、护理记录、视频截图情况等材料; (五)《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 (六)《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七)《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 (八)《暂予监外执行公示表》; (九)《入监登记表》;

(十)罪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十一)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省局应自收到监狱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天内办结。

第十九条 刑罚执行处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生活卫生处对是否符合疾病伤残条件、是否生活不能自理及是否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对拟办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含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省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组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 审核意见汇总后,由刑罚执行处提请局领导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组会议研究审定,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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