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题目(3)

2019-08-20 18:38

3.说明以下未加保兑的转开保函的业务流程。

1、 ① 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

② 担保行经过审查后开立保函委托指示给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并向其提供反担保;

③ 担保行出具保函给受益人;

④ 受益人在发现申请人违约时,向担保行索偿,担保行偿付; ⑤ 担保行赔付后,向反担保行索偿,反担保行偿付; ⑥ 反担保行赔付后,向申请人索偿,由申请人。

4.简答:请说出违规对外担保合同的两种违规方式的具体介定 违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实质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定担保合同前未经批准的。程序性违规指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提供对外担保后,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合同。?

5.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在客户准入、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上有哪些具体区别? 一、内保外贷:境内分行开立保函,境外分行办理信贷业务模式

(一)客户准入:

1、对保函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保函申请人信用及有关管理人员品行状况、资信状况。

3、对保函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4、对提供反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

5.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是否低于10%;被担保人

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是否低于15%;被担保人是否为亏损企业。

(二)操作流程:

1.经办行客户部门应重点对保函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全面把握客户风险、反担保资金来源、反担保措施等情况。客户部门还须根据贷款行提供的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整体情况、贷款需求与用途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情况全面了解,以更好的防范风险。

2. 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后,应书面征求总行国际业务部意见,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需占用的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年度余额指标。

3.担保行、贷款行负责了解所管理客户的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并向对方提供客户的详细资料;对贷款结构等内容达成共识;双方之间及与客户商定的保函文件格式、条款等内容达成共识。

4.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担保行在正式提供对外担保或修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及其修改文本MT760或MT799传真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其他情况下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按规定逐笔报外汇管理局审批。

5.向贷款行出具保函时,担保行在保函文本中应明示已得到外汇管理局批准或已经总行同意可占用外债指标。 (三)风险防范:

1.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加强用信后客户监管,担保行要密切关注保函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并向贷款行反馈保函申请人的有关信息。贷款行要及时跟踪借款人用款情况(项目进度)和经营财务状况,并向担保行反馈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担保行、贷款行至少一季度相互提供一次客户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担保行、贷款行至少每半年相互反馈一次客户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担保行和贷款行应对双方反馈的信息做好记录,归档管理。

3.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贷款行应主动向担保行提供借款人的资金往来和还款准备情况,便于担保行采取措施,做好可能履约的准备。

贷款行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应督促借款人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二、外保内贷:境外分行开立保函,境内分行办理信贷业务模式

(一)客户准入:申请外保内贷的借款人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须足额到位,并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期间,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抽走资本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资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必须将借款人的外债余额之和控制在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符合外汇管理局“投注差”管理原则。担保形式为备用信用证或无条件、不可转让的保函。

(二)操作流程:1. 境外分行客户部门应按照总行及本分行的相关制度办法对保函申请人进行信贷调查,全面揭示客户风险。境外分行客户部门还须根据贷款行提供的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整体情况、贷款需求与用途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等情况全面了解,以更好的防范风险。境外分行客户部门调查完成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分行业务审批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办法规定,报其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2. 境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总行境外分行信贷管理规定及本分行的相关制度办法,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对保函申请人进行信贷审查,全面深入的把握客户风险。上报总行审查,总行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3. 境内分行(贷款行)收到保函后,由国际业务部门按规定审核保函条款是否与商定的一致,同时,要提示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在审查和办理业务时必须将借款人的外债余额之和控制在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符合外汇管理局“投注差”管理原则。贷款行在审核无误后,按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

4. 担保行出具保函前和贷款行发放信用前,要按照有权审批行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等,核对无误后办理信用发放手续。

外保内贷与内保外贷风险防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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