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检查,可随时消灭不安全隐患。
(2)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3)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后,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特制订本制度。
1、教育培训对象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生产现场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类别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教育。 (2)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3、教育培训时间、内容。
(1)法定代表人、部门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公司持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5)公司教育
由公司安全部负责施教,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主要内容是:
a.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b.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c.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d.本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他人历史上发生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e.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4、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5、电工、焊工、机操工等特殊工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7、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及考核,以提高其安全管理素质。
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各生产单位及施工现场,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在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和主要原因,用电话或派人报告公司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4、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
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寿命、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进制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试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写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工伤事故统计
1、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2、工务事故的编者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和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