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40】
问题:剩余2次没有使用(60元),怎么处理?
5.附有质量保证条款业务的处理
【案例分析41】甲公司为一电脑制造商和经销商,对其经销的电脑实施90天的保证型质保(免费)和超过90天的提供三年期的服务型质保(有偿),即对保证型质保期之后的三年内公司对任何损坏的部件进行更换保修(延长保修)。 由于可选“延长保修”计划为单独销售,该企业确定三年延长保修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假设电脑销售和延长质保的总交易价格为3600万元,其中电脑售价3200万元,延长质保收费400万元。基于以往经验,甲公司判断90天的保证型质保期内出现损坏的部件将花费2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或应收账款 3600 销售费用——质保费 200 贷:预计负债——保证型质保 200 预收账款——服务型质保 400 主营业务收入 3200
【结论】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会计处理原则:
质量保证型==》全额确认收入,质量保证适用或有事项。 服务质保型==》单独履约义务,分摊收入。 销售商品==》时点确认收入 服务质保型==》时段确认收入 6.售后回购销售业务处理
【案例分析42】甲公司在2017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
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商品尚未发出,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000元。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
【分析】本例中,回购价格110万元不低于原售价100万元,应按照融资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年5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000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3)2017年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款项已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财务费用 20000 其他应付款 108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结论】
1.企业回购资产的义务(远期合同)和回购资产的权利(看涨期权)
【案例分析4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7年4月1日A公司与B
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向B公司销售家用空调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协议规定,如果7月30日以前B公司未将该批商品出售,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应在9月1日前按市价购回。
A公司预测,7月份为空调销售旺季,估计B公司售出该批空调的概率为60%。现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回,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4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分析】(1)2017年4月1日发出商品暂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5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
(2)2017年7月30日,假定B公司销售了50%的商品,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已经实现,故A公司应对已实现的销售确认收入,按实现销售的比例结转成本,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按比例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3)2017年9月1日,假定剩余的商品目前的售价为220万元,低于原售价,根据合同,A公司全部回购,回购的商品已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万元,增值税37.4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 贷:银行存款 257.4
同时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50万元: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 贷:库存商品 50
(4)若2017年9月1日,B公司愿意继续保留该批商品。A公司则应及时确认剩余的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和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结论】
7.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销售业务处理
【案例分析44】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资料:甲公司为一家知名的快餐连锁企业。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授权加盟店X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快餐店,该快餐店将使用甲公司的品牌,并有权在未来5年内销售甲公司的产品。
甲公司将开展活动以维护其品牌形象,包括改进产品、市场营销等,甲公司将要开展活动并不导致向加盟店X转移商品和服务。甲公司一次性收取5年的固定品牌使用费500万元。
问:甲公司应当何时确认收入?
分析:每年确认收入=500÷5=100万元。
【案例分析45】某企业是一家知名运动队,就其名称和队徽向客户授予许可证。客户为一家服装设计公司,有权在一年内在包括T恤、帽子、杯子和毛巾的各个项目上使用该运动队的名称和队徽。因提供许可证,企业将收取固定对价200万元以及按使用队名和队徽的项目的售价5%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客户预期企业将继续参加比赛并保持队伍的竞争力。 问:该企业应当何时确认收入?
【分析】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即企业应在客户使用队名和队徽的项目销售发生时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结论】 1.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分析判断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许可证赋予客户的权利 在所授予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可持续获取相关的知识产权 在许可证授予的时点即可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 何时确认收入 一段时间内 某一时点上 【提示】获取相关知识产权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并未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 2.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8.客户支付的不可退还的初始费处理 【案例分析46】 资料:某健身俱乐部与客户签订一年合同,客户需要支付注册费180万元且不可退还,以及会员年费每月支付40万元。客户未来续约时,俱乐部不会再要求客户支付注册费。俱乐部认为续约选择权是一项实质性权利,这是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基于经验俱乐部认为其客户在终止合同前平均会续约两次。因此,俱乐部决定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两年优惠续约价格的权利。 问:健身俱乐部的注册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即:180万元÷36=5万元。 全部讲义javascript:void(0); 专题六 新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 1.取得合同成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确定 新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 资本化,即原来计入费用的支出有可能会计入成本中,这将会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对于订立多项合同且合同条款和佣金结构也较为多样化的企业。(案例同前) 不超过一年的计入当期损益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