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 - 图文

2019-08-20 19:17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和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一) 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二) 并入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运行的水电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火电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电厂。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电电厂。核电和风电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发电厂并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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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性评价主管单位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组织专家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第七条 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建立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库,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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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 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 ,工作时间一般为4-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配合工作,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

第十三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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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开工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条件基本符合,则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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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七条 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后生效。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交给被评价发电厂和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

第二十条 被评价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3-6个月(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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