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管理办法(2)

2019-08-20 20:34

(八) 单位对由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会计报表,账表之间的数据进行检查衔接,核对无误进行上报。

(九)会计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1.原始凭证的审核:财务部门收到业务人员取得的原始凭证后首先由制单人员审核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认无误后再审查有无业务负责人,业务主管的签章,如确认无误则上机制单依此编制记帐凭证。

2.稽核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记账凭证摘要的规范性、清晰性;凭证分录和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

3.复核后的凭证必须打印输出、并经有关人员 ( 稽核员、制单人员、出纳、数据录入员、数据复核人员、会计主管等 ) 确认签字或盖章后方可进行记帐操作。

(十)操作人员各自定期更换密码,不能告知他人使密码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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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运行后,大量的财务会计信息数据存储在磁盘中,而且还增加了各种程序、模块等资料,各种账表也与原来有所不同,这些都给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档案主要是指打印出的各种账簿、报表、凭证、存储财务会计信息数据和程序的软盘及其它存储介质及其它会计资料。有效的档案管理是存档数据安全、完整与保密的有效保证。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单位应根据会计账簿数据准确编制或由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正确生成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集团公司会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或认可。

(二) 报表的编制要求做到自动提取数据、有所属单位的应将所属单位的报表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本单位报表、所属单位报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出,书面报表必须由分管账务的单位领导、会计主管和制表人签名盖章。

(三) 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服务器上的财务会计信息文件和以书面形式存放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四) 服务器设定每日定时对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中会计数据建立备份。

(五) 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件服务器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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