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 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 信息发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 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国家林业局根据飞机拍摄的火场照片和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 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 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 施。国家林业局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 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 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 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 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 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国家林业局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 给。 6.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 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 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 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 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 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 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 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
2019-08-26 17:17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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