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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近效期药品的储存管理
一、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时应有“近效期药品一览表”记录;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期间,药品养护只应负责按月报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并在“近效期药品一览表”上该产品批号的有效期截止年月栏内注明。
第三条 近效期药品的催销
一、办公室人员接到“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后,应及时组织采用合法适当的促销措施进行促销,临床医师应针对药品适宜人群合理给药,以避免药物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
二、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医师应做好与病患的沟通联络工作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尽可能先将近效期药品销售供经营或使用;
三、近效期药品库存量大时,应注意分散销售,避免集中销售后对顾客造成过期失效的压力;
四、药房药师应经常提醒临床医师了解药品使用的市场走势,掌握库存药品的存量情况;
五、对于离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予以停售,并尽量联系退换货事宜。对于到达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得采用降价抛售等方式违规销售。
第六章 药房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使用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药房、药库、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或隔开。药房、药库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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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做到勤检查、勤打扫,保证无积水、无垃圾、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辅助设施摆放应规范有序。
第二条 保持药房清洁整齐,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各类药品陈列规范、整齐,相关用品定位存放,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药房或放入货架。
第三条 药库环境整洁,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不挂尘、不起尘。保持门窗严密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四条 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
第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
第六条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 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 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危。
第二条 发生药品质量事故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和负责人,并由质管员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 其它质量事故应由相关人员三日内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并及时将处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员。
第五条 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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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 质量管理人员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 药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储存药品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请合理储存。
第一条 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存、阴凉库或冷藏库。 第二条 药品堆码规范、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且应留有一定距离。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三条 库房药品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储存时对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标志,并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第四条 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第五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管理。 第六条 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相对集中存放。
第七条 拆零药品应设置拆零专柜并有醒目标志;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过期失效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报告、确认、报损、销毁,并有完整的报损记录。
第八条 药房人员应做好每月库房盘点工作,做好库存药品、近效期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破损消耗药品记录,及时上报门诊办公室。
第九条 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工作,坚持每日上午9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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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3点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 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经常进行清理和消毒,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所有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第九章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进入我门诊部使用的医疗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设备价值超过一万元需经门诊部成员集体讨论同意方可申请购买。
第二条 器械设备到货前,要做好房屋、电力、水源、空调、排污及有关合同外自行准备的配套附件等的配套准备工作,以确保器械设备在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家落户。
第三条 医疗器械采购人员需做好门诊部医疗检验设备及耗材采购与验收工作,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调试验收、出入库、日常维护保养及报废的管理工作。在用检验设备及耗材每季度要进行检查调试,每年度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对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 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并适时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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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 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六条 卫生材料、口腔科器材、化验试剂须统一采购管理,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发票手续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第七条 卫生材料、化验试剂应分类存放,防止霉坏、变质、虫蛀鼠咬等。 第八条 库存产品建立电子流水帐,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定期盘存清理。卫生材料、化验试剂以先产先出、近期先出为原则,对质量合格长期不用的器材或效期将近(前3个月)的化验试剂,定期向临床科室介绍并记录,收集汇总后交办公室研究处理。库房定期检查(季度一次)库房备用器材,通报各科室并控制好备用器材数量。
第九条 若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厂商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近效期器材由器材库负责联系退货、调换;凡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和质量不好的产品不能发出,应填写报损单,报批准后,按医院器材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一次性无菌物品不准重复使用。若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门诊部办公室,情况严重者应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